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 告 黃明修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蘇蓉芝律師被 告 陳文欽 陳文堂 薛陳玉 蔡陳金里 黃武生 黃信源 黃武忠 陳進水 陳文德 楊嬌霞(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玟均(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元(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誠(即陳文彬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二、請原告陳報下列事項:本件分割標的係坐落臺南市六甲區光 明段,惟原告之民國104年8月11日民事準備㈡狀及105年5月 16日準備㈢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均記載「臺南市○○區○ ○段00地號土地」等語,與本件關聯性為何?或僅係誤植? 請確認後陳報或更正。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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