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94號
TNDV,104,訴,1094,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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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   告 黃明修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蘇蓉芝律師
被   告 陳文欽
      陳文堂
      薛陳玉
      蔡陳金里
      黃武生
      黃信源
      黃武忠
      陳進水
      陳文德
      楊嬌霞(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玟均(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元(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誠(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陳報下列事項:本件分割標的係坐落臺南市六甲區光 明段,惟原告之民國104年8月11日民事準備㈡狀及105年5月 16日準備㈢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均記載「臺南市○○區○ ○段00地號土地」等語,與本件關聯性為何?或僅係誤植? 請確認後陳報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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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