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9號
原 告 李清靠
被 告 李瑞足
李瑞碧
李三旺
李三連
被 告 戴買瑞品
買福成
姬穎靚
姬福榮
陳姬彩月
姬福清
被 告 李清賞
訴訟代理人 李秋娥
被 告 李榮文
李榮元
李榮安
李秀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編號31內所載「588-1」等字應更正為「558-1」等字;編號32內所載「588-6」等字應更正為「558-6」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