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原 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陳美鈴
陳亮谷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崴琳
被 告 陳俊傑
王榕彬
王儷蓉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關於編號⒐「面積-平方公尺」欄所為「24.06」之記載,應更正為「24.9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