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5號
TNDV,104,家訴,15,2016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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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原   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陳美鈴
      陳亮谷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崴琳
被   告 陳俊傑
      王榕彬
      王儷蓉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關於編號⒐「面積-平方公尺」欄所為「24.06」之記載,應更正為「24.9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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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