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後壁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春旗
相 對 人 林清輝
林國政
林國龍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鍾習賢
林清輝
相 對 人 劉柏鴻
阮銘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前之民法 第1148條前段,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林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0,000元②500,000元之本 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①自民國72年3月28日至民 國87年3月28日②自74年1月14日至104年1月14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林恨於①83年1月15日②86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 ①700,000元②4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8年1月15日②101 年4月2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林恨 自①91年9月15日②91年8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768,60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林恨已於103年7月8日死亡,雖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業由繼承人即相對人林清輝辦理繼承登記完畢, 且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國政、林國龍、劉柏鴻、阮銘偉 ,然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等影本各2件、本院債權憑證、擔保放款借據、部份攤還明 細表、借據等影本各1件、異動索引表影本5件、土地登記謄 本5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426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臺南市│ 後壁區 │ 頂中段 │947 │旱│170.44 │全部 │
│001 ├───┴────┴────┴──┴─┴────┴────┤
│ │所有權人:林清輝、劉柏鴻,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 │臺南市│ 後壁區 │ 頂中段 │948 │旱│382.32 │全部 │
│002 ├───┴────┴────┴──┴─┴────┴────┤
│ │所有權人:林國政、林國龍、阮銘偉,權利範圍各3分之1 │
├──┼───┬────┬────┬──┬─┬────┬────┤
│ │臺南市│ 後壁區 │ 頂中段 │950 │旱│127.01 │全部 │
│003 ├───┴────┴────┴──┴─┴────┴────┤
│ │所有權人:劉柏鴻,權利範圍:全部 │
├──┼───┬────┬────┬──┬─┬────┬────┤
│ │臺南市│ 後壁區 │ 頂中段 │951 │旱│36.08 │全部 │
│004 ├───┴────┴────┴──┴─┴────┴────┤
│ │所有權人:林清輝、劉柏鴻,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 │臺南市│ 後壁區 │ 頂中段 │952 │旱│255.03 │全部 │
│005 ├───┴────┴────┴──┴─┴────┴────┤
│ │所有權人:劉柏鴻,權利範圍: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