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77號
TNDV,104,司執消債更,177,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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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
債 務 人 郭志強
代 理 人 王朝揚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靜仁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筱荷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周培森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6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 至第6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861元、第65期至第72 期每期清償15,044元,另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增加清償年終 及三節獎金10,39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813,844元,本院審 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超快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司機人員 ,主要工作內容為運送貨物,每月上班20至25日,每日工時 8至10小時,採部分底薪、部分獎金制,有全勤及伙食津貼 ,每月平均加班時數約25小時,平均每月薪資33,037元(含 本俸、一般加班費、伙食費、點心費、電信開支津貼、全勤 獎金、安全獎金、績效獎金、未休獎金,並已扣除勞保費及 誠信保險1,152元),過去3年公司均有發放年終及三節(勞 動、端午及中秋)獎金,有超快汽車貨運有限公司104年11月 4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表、債務人104年11月2日陳報 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子郭○瑋(87年11月4日生)尚未成年,有受 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配偶莊惠玲於96年間即因罹癌過世, 郭○瑋現就讀高中二年級,於高中畢業後仍擬繼續升學,預 定於110年6月自大學畢業,目前每月受領經濟弱勢家庭兒童 及少年生活扶助金1,900元,則其於扣除扶助金後生活費用 不足部分係由債務人獨力負擔,有債務人及其配偶、未成年 子女戶籍謄本、102年至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 局104年11月4日回函、債務人104年11月22日陳報狀、同年 12月30日陳報狀及所附郭○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05年2月 26日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附於本卷可憑,堪認債務人除自 身開支,尚須獨力負擔未成年子女郭○緯之扶養費用。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23,176元(自第65期起降低至17,993元),雖超逾行政 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 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5年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 計16,631元【11,448+( 7,083-1,900) =16,631】,然查債 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與未成年子女租賃房屋使用,每月租



金支出達9,000元(含租金7,800元及大廈管理費1,200元)等 ,固經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正本附卷 可憑,惟債務人為簡省開支,已陳明願於租約屆期後另覓適 當地點,調整租金至每月8,000元範疇等,核前揭租金數額 與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相當,應屬合理。另查,債務人 所任職務每日工時即約8至10小時,再加計平均加班時數後 ,工時已較一般勞動人口為高,且因送貨往來奔波緣故,自 難期待債務人自理三餐,而近年消費物價指數高漲,外食費 用因此提高,債務人主張伙食費用支出約每月7,400元,仍 認合理。再參債務人運送貨物均需利用手機連繫,其主張行 動電話支出為1,550元,亦應認為工作必要開支。綜上,應 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 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於每年度3月份 當期提撥年終及三節獎金三分之一數額(即10,398元)用於清 償,亦有債務人105年2月26日陳報狀及所附收入財產狀況報 告書及更生方案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現值為 0元)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2年至103年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 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 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722,847元,有債務人 102至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及超快汽車貨 運有限公司104年11月4日函及所附債務人104年1月薪資明細 附卷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 活費用約346,334元【依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2、 103及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244元 + 6,834〉×11+〈10,869元+7,083〉×13-(郭○瑋於102年2 月起至103年8月止每月受領低收兒童生活補助費2,600元× 19個月+103年9月起至同年12月止每月受領低收高中職生活 補助費5,900元×19個月+104年1月起受領弱勢家庭兒童及少 年生活扶助1,900元)=346,334】,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376, 513元(722,847-346,334=376,513)。綜上,本件債權人更 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813,844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 之條件,而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更



生方案之條件,前揭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 資及獎金收入等,非無疑義。且其僅提撥年終及三節獎金三 分之一數額用以清償,非無提高空間,難認已盡力清償;債 務人個人支出已高於最低基本生活費用,非無撙節空間。且 所扶養子女是否有受領獎助學金或其他補助,尚非無疑,債 務人每月認列扶養費用5,183元明顯過高;債務人正值壯年 ,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可能。且債務人 清償成數僅11.34%,其所提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 。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超快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每月工 作日數介於20至25日,每日工時8至10小時,薪資計算方式 採部分底薪、部分獎金制,公司固定發放全勤獎金1,600元 、伙食津貼1,800元至2,400元,每月平均加班時數約25小時 ,過去3年公司均有勞動獎金2,00元、端午獎金1,000元及中 秋獎金2,000元,另債務人過去三年平均年終獎金數額為26, 194元,平均每月薪資31,885元(含本俸、一般加班費、伙 食費、點心費、電信開支津貼、全勤獎金、安全獎金、績 效獎金、未休獎金,並已扣除勞保費及誠信保險1,152元) ,有超快汽車貨運有限公司104年11月4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 資明細表、本院104年11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等附卷足證, 堪認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收入核與真實相符。而衡酌債務人 所提更生方案中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額,債務人除 支應個人開支外,另需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債務人配偶因 罹癌已過去,已如上述),倘自身或受扶養親屬發生突發狀 況或特殊情事致生活費用增加,前開年終及三節獎金扣除提 撥三分之一清償數額後之餘額當可作為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 ,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 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應提高前揭獎金,否則尚難稱已盡力清償 等情,實屬過苛,有違情理。綜上,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未據 實陳報薪資或獎金收入且未盡力清償等語,俱屬無據。 ㈡次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 請低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 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 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 之履行。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租屋 住用,其同住者中已無其他有經濟能力者可共同負擔租屋支 出,債務人並陳明願於現有租約屆期後,另覓適當地點租屋 ,並調整租屋支出至每月8,000元(現為9,000元)等,業如前 述,核該租金數額與台南市租屋市場行情相符,當認其主張 租金數額為合理必要。且參債務人所任職務性質係配送貨物



,長時間在外奔波,須以手機聯繫相關業務,自難期待其自 理三餐,審酌物價連年上漲等情況,其主張較高之伙食費用 及電信費用,亦合於情理。綜上,債務人每月提列17,993元 之必要生活費用,並無奢侈浪費之虞;又查,債務人業已具 狀陳明其子郭○瑋於102年2月起至103年8月止每月受領低收 兒童生活補助費2,600元,自103年9月起至同年12月止則按 月受領低收高中職生活補助費5,900元,自104年1月起受領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1,900元等情,分別有其更生 聲請狀附於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卷宗、其104年11月 2日陳報狀附於本院卷宗可參,核其陳述均與本院職權向台 南市政府社會局查證結果相符,堪認債務人確已據實陳報子 女受領補助狀況。債權人固質疑其子上高中前曾受領財團法 人教育部接受捐助講學基金會之獎金學云云,遂質疑債務人 隱匿該收入,浮報扶養費用等,然估不論債權人提出之網路 資料真實性與否、其所查詢對象是否確係本件債務人子女, 有無同名狀況等疑義,揆諸前揭資料登載獎學金發放年度為 101年度,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日期為104年2月17日等情,本 件債務人前既已據實陳報聲請更生前兩年間之薪資收入、受 領補助及財產變動狀況,債權人自不得無限擴張或延展債務 人陳報各項收入之期間,否則無異加重債務人負擔,變相阻 礙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契機。更遑論本件債務人之子現係就 讀高中二年級,倘債權人猶質疑其子受領高額獎學金,當應 提出最近學年度之獎學金受領資料等事證為憑,尚不得僅憑 舊有過時資料即驟論債務人有隱匿子女獎學金受領狀況。再 審酌債務人配偶因罹癌而離世,現實上可負擔郭○瑋扶養費 用者僅有債務人一人,而以我國青年學子接受高等教育之比 例已高達九成以上比例,債務人主張其子於高中畢業後仍有 繼續升學計畫,其須獨力扶養其子扶養費用等語,應屬真實 。
本件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數基本生活所需,希 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與扶養親 屬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顯然 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 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㈢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其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 額,連同年終及三節獎金三分之一數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清償 成數多寡或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等,驟指摘債務人未盡 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1)第1期至第6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9,861元,共64期。 │
│(2)第65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5,044元,共8期。 │
│(3)年終及三節獎金: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清償,每期清償新台幣10,398元,共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自 │
│ 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費由│
│ 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176,540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813,844元 │
│5、清償成數:11.34%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 │ │ │ │
│ │ │ │ │ 第1期 │ 第65期 │年終及三節│ 6年72期 │
│ │ │ │ │ 至第64期 │至第72期 │獎金(於每 │總清償額 │
│ │ │ │ │ (共64期) │(共8期) │年度3月份 │ │
│ │ │ │ │ │ │清償)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2,015,824 │ 28.09% │ 2,770 │ 4,226 │ 2,921 │ 228,61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二 │渣打國際商業│ 68,863 │ 0.96% │ 95 │ 144 │ 100 │ 7,83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三 │玉山商業銀行│ 268,323 │ 3.74% │ 369 │ 563 │ 389 │ 30,45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四 │台北富邦商業│ 194,691 │ 2.71% │ 267 │ 408 │ 282 │ 22,04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五 │新光行銷股份│ 295,597 │ 4.12% │ 406 │ 620 │ 428 │ 33,51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六 │富全國際資產│ 153,660 │ 2.14% │ 211 │ 322 │ 222 │ 17,41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七 │中國信託商業│ 598,944 │ 8.35% │ 823 │ 1,256 │ 868 │ 67,92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八 │長鑫資產管理│2,032,746 │ 28.32% │ 2,793 │ 4,260 │ 2,945 │ 230,50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九 │永豐商業銀行│ 512,571 │ 7.14% │ 704 │ 1,074 │ 742 │ 58,1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十 │第一商業銀行│ 64,120 │ 0.89% │ 88 │ 134 │ 93 │ 7,26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一│遠東國際商業│ 779,103 │ 10.86% │ 1,071 │ 1,634 │ 1,129 │ 88,39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二│金陽信資產管│ 192,098 │ 2.68% │ 264 │ 403 │ 279 │ 21,794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合 計 │7,176,540 │ 100% │ 9,861 │ 15,044 │ 10,398 │ 813,844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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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快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