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22號
TNDV,104,司執消債更,122,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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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
債 務 人 李學文
代 理 人 黃雅萍律師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許哲鐘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 6年共72期,每期清 償新臺幣(下同)4,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288,000元,本 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為視障人士,任職於忙見客視障按摩有限公司,按件 計酬,平均收入為12,273元,另領有津貼 4,700元等情,有 薪資領據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 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為視障人士,並患有高血壓,需長期就醫以維持健康 及收入狀況,每月醫療費用1,000元,另支出租金4,500元, 又因視障外出工作及就醫均需搭乘計程車,每月車資約2,00 0元,加入台南市按摩業職業公會,每月應繳會費250元,伙 食費每月3,000元,電信費1,000元,生活雜支 500元,合計 支出12,250元,就視障人士之日常生活需求而言,已盡最大 能力縮衣節食等情,有戶籍謄本、醫療費用收據、租賃契約 書、計程車車資證明、台南市按摩業職業工會收據等附卷可 佐,考量債務人特殊身心狀況需求,各項開支之數額均屬合 理,無逾常情之處。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清償金額 4,000元後,酌留 自身開支約12,973元,僅稍逾臺南市政府公告之 105年度低 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之標準,所酌留之金額 只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足認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0元。再者,債務人於 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341,364元,而債務人自 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260,856元【以104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為計算標準,計算 式:10,869×24 =260,856】,扣除後剩餘 80,508元。綜上 ,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288,000元,顯逾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 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三、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其等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之薪 資應為20,008元,加計殘障津貼,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還 款金額應更高,或另尋其他兼職以增加收入;且更生方案之 清償成數未達百分之20,損害債權人受償權益,難謂公允, 無法同意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惟查: ㈠查債務人原與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契約僅為1年, 已於104年9月15日期滿退保,而債務人為盲胞,如要至相關 產業取得短期按摩派遣工作資格,須由業者向社會局提出聲 請,社會局再轉由財團法人南盲福利協進會,依登記名次序



,提供予業者抽簽,且限定每期約期限為半年至一年,隔年 不得當然續約,簽約期滿後,盲胞再重新登記排序,等候業 者提出需求名單,再依序抽簽,此係因台南市盲胞約500餘 人,惟業者需求之按摩派遣工作甚少,僅能以前開方式提供 盲胞工作機會等情,有債務人之陳報狀、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可參,足認債務人於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僅為短期 派遣性質,未來是否能有相同之機會,無法預期,且債務人 因身心障礙所能從事之工作型態有限,亦無兼職之能力,目 前於盲見客視障按摩有限公司工作,按件計酬,需依公司排 定之時段工作,每月收入為12,273元,業如前述,而規劃更 生方案應以債務人未來六年間長期穩定之收入為基準,始能 確保還款計劃之履行。是債權人稱債務人之收入應更高,容 有誤會。
㈡復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 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 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 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 件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 方案。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需求,一再要求提高清 償金額,將造成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 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 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故債權 人要求債務人應再提高清償金額云云,自無可採。 ㈢末按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 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 3 章「清算」之第 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 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 ,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 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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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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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 │
│ 期6年(72期)。 │
│ 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000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 │
│ 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
│ 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123,419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288,000元。 │
│4、清償成數:9.22%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 │
│ 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 │
│ │ │ │ │金額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72期 │ │
├──┼─────┼─────┼────┼──────┼──────┤
│ 一 │台新國際商│ 1,473,656│ 47.18%│ 1,887 │ 135,864 │
│ │業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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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匯誠第一商│ 744,523│ 23.84%│ 954 │ 68,688 │
│ │業銀行 │ │ │ │ │
├──┼─────┼─────┼────┼──────┼──────┤
│ 三 │元大國際商│ 778,809│ 24.93%│ 997 │ 71,784 │ │ │
│ │業銀行 │ │ │ │ │
├──┼─────┼─────┼────┼──────┼──────┤
│ 四 │凱基商業銀│ 44,134│ 1.41%│ 56 │ 4,032 │
│ │行 │ │ │ │ │
├──┼─────┼─────┼────┼──────┼──────┤
│ 五 │勞動部勞工│ 26,965│ 0.86%│ 35 │ 2,520 │
│ │保險局 │ │ │ │ │
├──┼─────┼─────┼────┼──────┼──────┤
│ 六 │遠東國際商│ 55,332│ 1.77%│ 71 │ 5,112 │
│ │業銀行 │ │ │ │ │
├──┴─────┼─────┼────┼──────┼──────┤
│ 合 計 │3,123,419 │ 100﹪ │ 4,000 │ 28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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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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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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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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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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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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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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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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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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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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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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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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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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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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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忙見客視障按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