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97號
原 告 莊瑞祥
被 告 黃錦成
姜錦清
姜明建
姜丁安
洪四禮
洪四福
姜元德
姜照煌(兼姜林向繼承人)
姜照卿(兼姜林向繼承人)
姜明瑞(兼姜林禮賽繼承人)
姜明龍(兼姜林禮賽繼承人)
姜振松
賴錦城
陳燕輝
陳榮吉(兼姜林向繼承人)
陳榮文(兼姜林向繼承人)
徐陳英武(兼姜林向繼承人)
姜河泉
姜杉義
姜震賢
姜照華(兼姜林向繼承人)
姜照明(兼姜林向繼承人)
姜照德(兼姜林向繼承人)
上列二十三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蘇靖雯
被 告 姜進恭
姜順興(兼姜曾金英之繼承人)
姜榮泉(兼姜林賽繼承人)
姜瑞淋(兼姜林脫繼承人)
謝姜雪娥(兼姜林脫繼承人)
姜雪鳳(兼姜林脫繼承人)
李宏仁
蘇小姗(兼姜林脫繼承人)
姜淑雲(即姜林脫繼承人)
兼上列三十
二人共同訴
訟代理人 余佩娥
被 告 張惠美(即姜曾金英之繼承人)
張家成(即姜曾金英之繼承人)
張惠玲(即姜曾金英之繼承人)
姜阿嬌(即姜曾金英之繼承人)
姜逸旻(即姜曾金英及姜順典之繼承人)
被 告 姜文中(兼姜曾金英之繼承人)
姜坤德(即姜林賽繼承人)
姜坤福(兼姜林賽繼承人)
姜照仁(兼姜林向繼承人)
姜添田(兼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添恭(兼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添輝(兼姜林丁法繼承人)
陳姜錦梅(兼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錦雀(兼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添旺(兼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勝益(兼姜林脫繼承人)
蔡義信(兼姜林向繼承人)
王金龍(即王陳銀葉繼承人、姜林向再轉繼承人)
王琇淨(即王陳銀葉繼承人、姜林向再轉繼承人)
王稚宗(即王陳銀葉繼承人、兼姜林向再轉繼承人
王雅惠(即王陳銀葉繼承人、姜林向再轉繼承人)
陳銀鶴(兼姜林向繼承人)
姜明興
姜明德
陳 寶(兼姜林禮賽繼承人)
沈姜順美(即姜林向繼承人)
潘柏睿(即姜林向繼承人)
姜權峰(即姜林向繼承人)
姜至鴻(即姜林向繼承人)
蔡姜淑美(即姜林向繼承人)
黃姜娥美(即姜林向繼承人)
陳姜澄美(即姜林向繼承人)
姜惠美(即姜林向繼承人)
姜素美(即姜林向繼承人)
姜富美(即姜林向繼承人)
姜忠義(即陳總明繼承人)
姜清雄(即陳總明繼承人)
姜正明(即陳總明繼承人)
鍾姜蓮只(即陳總明繼承人)
姜丁興(即陳總明繼承人)
姜阿甘(即陳總明繼承人)
姜雅瑩(即陳總明繼承人)
姜金好(即陳總明繼承人)
沈曾琴(即陳總明繼承人)
曾枝葉(即陳總明繼承人)
曾當正(即陳總明繼承人)
曾麗美(即陳總明繼承人)
曾堂輝(即陳總明繼承人)
曾堂永(即陳總明繼承人)
吳陳彩雲(即陳總明繼承人)
陳黃聿心即陳黃不(即陳義鋐繼承人、陳總明再轉
陳子諒即陳金全(即陳義鋐繼承人、陳總明再轉繼
陳金花(即陳義鋐繼承人、陳總明再轉繼承人)
陳鳳全(即陳義鋐繼承人、陳總明再轉繼承人)
陳福全(即陳義鋐繼承人、陳總明再轉繼承人)
陳秉豐即陳榮華(即陳義鋐繼承人、陳總明再轉繼
陳惠娟(即陳義鋐繼承人、陳總明再轉繼承人)
林丁福(即林陳賴繼承人、陳總明再轉繼承人)
林進江(即林陳賴繼承人、陳總明再轉繼承人)
林鳳英(即林陳賴繼承人、陳總明再轉繼承人)
李新益(即姜林寬繼承人)
洪碧蓮(即姜林寬繼承人)
洪心原(即姜林寬繼承人)
洪慧鈺(即姜林寬繼承人)
洪慧慈(即姜林寬繼承人)
姜曾金枝(即姜林寬繼承人)
成姜女(即姜林寬繼承人)
姜 富(即姜林寬繼承人)
姜福城(即姜林寬繼承人)
姜明月(即姜林寬繼承人)
姜明惠(即姜林寬繼承人)
姜妙明(即姜林寬繼承人)
姜王香(即姜林寬繼承人)
姜 淵(即姜林寬繼承人)
姜坤財(即姜林寬繼承人)
陳姜秀琴(即姜林寬繼承人)
姜沛君(即姜林寬繼承人)
姜秀蓉(即姜林寬繼承人)
姜秀辟(即姜林寬繼承人)
陳姜芒(即姜林寬繼承人)
陳姜瑞員(即姜林寬繼承人)
姜沂秀(即姜林賽繼承人)
姜坤祥(即姜林賽繼承人)
顏姜卜(即姜林賽繼承人)
蔡姜窓霞(即姜林賽繼承人)
洪姜腰(即姜林賽繼承人)
姜文賛
陳姜木爾(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清和(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清宣(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楊姜英玉(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志源
被 告 姜英香(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顏姜林英秀(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林清武(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陳阿粉(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桂春(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一郎(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惠雪(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陳姜愛(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顏格(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春葉(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惠美(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飛旭(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康阿滿(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易錦(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思如(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佩君(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見秋(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文筆(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勝健(即姜方碧蓮繼承人、姜林丁法再轉繼承人
潘姜秀英(即姜方碧蓮繼承人、姜林丁法再轉繼承
姜美辰(即姜方碧蓮繼承人、姜林丁法再轉繼承人)
姜勝龍(即姜方碧蓮繼承人、姜林丁法再轉繼承人)
陳 取(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陳俊名(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陳聰明(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陳淑慧(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陳永吉(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陳秀霞(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陳順足(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陳亮吾(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陳猷仁(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陳品璋(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顏姜元轄(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陳姜元拺(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元良(即姜林丁法繼承人)
姜陳錦(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姜美珠(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陳美玉(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陳怡蓉(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陳梓凡即陳俊雄(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陳進和(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陳譽仁(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陳雪娥(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陳文明(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陳麗琴(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陳文章(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陳麗美(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姜文淑(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康姜阿花(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姜 梗(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曾建一(即姜林脫繼承人)
張曾金丹(即姜林脫繼承人)
謝曾玉荔(即姜林脫繼承人)
曾清川(即姜林脫繼承人)
曾秀枝(即姜林脫繼承人)
姜曾桃(即姜林脫繼承人)
姜玟秀(即姜林脫繼承人)
姜瑞鴻(即姜林脫繼承人)
姜淑英(即姜林脫繼承人)
姜忍定(即姜林脫繼承人)
姜秀蘭(即姜林脫繼承人)
李金杏(即姜林禮賽繼承人)
姜林廣(即姜榮財繼承人、兼姜林丁法再轉繼承人
姜姵瑜(即姜榮財繼承人、姜林丁法再轉繼承人)
姜采燁即姜姵君(即姜榮財繼承人、兼姜林丁法再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姜朱月花(即姜榮財繼承人、兼姜林丁法再轉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義信、陳榮吉、陳榮文、徐陳英武、陳銀鶴、王金龍、王琇淨、王稚宗、王雅惠、沈姜順美、姜照華、姜照明、姜照德、潘柏睿、姜權峰、姜至鴻、姜照煌、蔡姜淑美、黃姜娥美、陳姜澄美、姜惠美、姜照卿、姜素美、姜富美、姜照仁應就被繼承人姜林向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七十二分之八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姜忠義、姜清雄、姜正明、鍾姜蓮只、姜丁興、姜阿甘、姜雅瑩、姜金好、沈曾琴、曾枝葉、曾當正、曾麗美、曾堂輝、曾堂永、吳陳彩雲、陳黃聿心、陳子諒、陳金花、陳鳳全、陳福全、陳秉豐、陳惠娟、林丁福、林進江、林鳳英應就被繼承人陳總明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七十二分之十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李新益、洪碧蓮、洪心原、洪慧鈺、洪慧慈、姜曾金枝、成姜女、姜富、姜福城、姜明月、姜明惠、姜妙明、姜王香、姜淵、姜坤財、陳姜秀琴、姜沛君、姜秀蓉、姜秀辟、陳姜芒、陳姜瑞員應就被繼承人姜林寬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七十二分之四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姜坤德、姜坤福、姜沂秀、姜坤祥、顏姜卜、蔡姜窓霞、洪姜腰、姜榮泉應就被繼承人姜林賽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七十二分之四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陳姜木爾、姜清和、姜清宣、楊姜英玉、姜英香、顏姜林英秀、姜林清武、姜陳阿粉、陳姜愛、姜顏格、康阿滿、姜見秋、姜文筆,姜桂春、姜一郎、姜惠雪、姜春葉、姜惠美、姜飛旭、姜易錦、姜思如、姜佩君、姜勝健、潘姜秀英、姜美辰、姜勝龍、陳取、陳順足、陳秀霞、陳俊名、陳聰明、陳淑慧、陳永吉、陳亮吾、陳猷仁、陳品璋、姜朱月花、姜林廣、姜姵瑜、姜采燁、陳姜錦梅、姜錦雀、姜添旺、姜添田、姜添恭、姜添輝、顏姜元轄、陳姜元捒、姜元良應就被繼承人姜林丁法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七十二分之八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姜陳錦、姜美珠、姜明瑞、姜明龍、陳寶、陳美玉、李金杏、陳進和、陳譽仁、陳怡蓉、陳梓凡、陳雪娥、陳文明、陳麗琴、陳文章、陳麗美、姜文淑,康姜阿花、姜梗應就被繼承人姜林禮賽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七十二分之四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姜曾桃、姜忍定、姜秀蘭、曾建一、張曾金丹、謝曾玉荔、曾清川、曾秀枝、謝姜雪娥、姜雪鳳、姜勝益、蘇小姗、姜玟秀
、姜瑞鴻、姜淑英、姜淑雲、姜瑞淋應就被繼承人姜林脫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張惠美、張家成、張惠玲、姜阿嬌、姜順興、姜逸旻、姜文中應就被繼承人姜曾金英所有坐落臺南市下營區營平段五三四、五三五、五六三、五六四、五六五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七十二分之四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姜逸旻應就被繼承人姜順典所有坐落臺南市下營區營平段五三四、五三五、五六三、五六五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五十四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五所有權人欄及備註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所示)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一點五八平方公尺;同段五六四地號、地目道、面積九十六點一六平方公尺;同段五六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四二六三點五三平方公尺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一所示,即分別由附表二分歸取得之人欄所示之兩造,按取得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權利範圍取得。
兩造(如附表一編號一所有權人欄及備註欄一、二所示)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三五三點八八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如附表一編號一所有權人欄及備註欄一、二所示)依附表一編號一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配。
兩造(如附表一編號二所有權人欄及備註欄一、二所示)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四二七點八八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一所示,即:編號五三五部分、面積二二九點三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姜錦清取得;編號五三五(一)部分、面積九十八點二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錦成取得;編號五三五(二)部分、面積一○○點三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錦城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如附表三共有人欄及備註欄所示)按附表三應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至第178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 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2項及第176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
(一)姜曾金英為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因 其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民國102年6月18日),原告於 102年8月2日提出民事起訴第3次補正狀(本院卷二第95頁 )聲明由姜曾金英之繼承人即張惠美、張家成、張惠玲、 姜阿嬌、姜順興、姜逸旻、姜文中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故姜曾金英繼承人部分之訴訟,由被告張惠美、張家成 、張惠玲、姜阿嬌、姜順興、姜逸旻、姜文中承受訴訟。(二)姜榮財為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因其 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103年8月13日),原告於103年9 月10日提出民事起訴第10次補正狀、民事起訴第12次補正 狀(本院卷四第79、176頁)聲明由姜榮財之繼承人即姜 朱月花、姜林廣、姜姵瑜、姜采燁即姜姵君(下稱姜采燁 )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故姜榮財繼承人部分之訴訟, 由被告姜朱月花、姜林廣、姜姵瑜、姜采燁承受訴訟。(三)姜方碧蓮為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因 其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103年9月29日),原告於104 年2月3日提出民事起訴第12次補正狀(本院卷四第178頁 )聲明由姜方碧蓮之繼承人即姜勝建、潘姜秀英、姜美辰 、姜勝龍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故姜方碧蓮繼承人部分 之訴訟,由被告姜勝建、潘姜秀英、姜美辰、姜勝龍承受 訴訟。
(四)林陳賴為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因其 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103年11月25日),原告於104年 2月17日提出民事起訴第13次補正狀(本院卷五第2頁)聲 明由林陳賴之繼承人即林丁福、林進江、林鳳英為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故林陳賴繼承人部分之訴訟,由被告林丁 福、林進江、林鳳英承受訴訟。
(五)王陳銀葉為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因 其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104年9月6日),原告於104年 11月9日提出民事起訴第18次補正狀(本院卷六第223頁) 聲明由王陳銀葉之繼承人即王金龍、王琇淨、王稚宗、王 雅惠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故王陳銀葉繼承人部分之訴 訟,由被告王金龍、王琇淨、王稚宗、王雅惠承受訴訟。(六)陳義鋐為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因其 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104年11月30日),原告於105年 3月4日提出民事起訴第20次補正狀(本院卷七第28頁)聲 明由陳義鋐之繼承人即陳黃聿心、陳子諒、陳金花、陳鳳 全、陳福全、陳秉豐、陳惠娟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故 陳義鋐繼承人部分之訴訟,由被告陳黃聿心、陳子諒、陳 金花、陳鳳全、陳福全、陳秉豐、陳惠娟承受訴訟。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余佩娥〔兼下列被告之共同訴 訟代理人:黃錦成、姜錦清、姜明建、姜丁安、洪四禮、洪 四福、姜元德、姜照煌(兼姜林向繼承人)、姜照卿(兼姜 林向繼承人)、姜明瑞(兼姜林禮賽繼承人)、姜明龍(兼 姜林禮賽繼承人)、姜振松、賴錦城、陳燕輝、陳榮吉(兼 姜林向繼承人)、陳榮文(兼姜林向繼承人)、徐陳英武( 兼姜林向繼承人)、姜河泉、姜杉義、姜震賢、姜照華(兼 姜林向繼承人)、姜照明(兼姜林向繼承人)、姜照德(兼 姜林向繼承人)、姜進恭、姜順興(兼姜曾金英之繼承人) 、姜榮泉(兼姜林賽繼承人)、姜瑞淋(兼姜林脫繼承人) 、謝姜雪娥(兼姜林脫繼承人)、姜雪鳳(兼姜林脫繼承人 )、李宏仁、蘇小姗(兼姜林脫繼承人)、姜淑雲(即姜林 脫繼承人)〕、被告姜添恭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外,其 餘被告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地目建、面積358.33 平方公尺,同段535地號、地目建、面積427.88平方公尺 ,同段563地號、地目建、面積1.58平方公尺,同段564地 號、地目道、面積96.16平方公尺,同段565地號、地目建 、面積4,263.53平方公尺土地(上開5筆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分別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持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 。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姜順典、姜林向、陳總明、姜林寬、 姜林賽、姜林丁法、姜林禮賽、姜林脫、姜曾金英分別於 86年3月19日、58年11月23日、78年6月16日、64年7月18 日、67年2月3日、40年10月27日、45年8月7日、46年9月 28日、102年6月18日死亡,其中:
1.被繼承人姜順典部分:營平段534、535、563、565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各54分之1,繼承人為被告姜逸旻; 2.被繼承人姜林向部分:營平段56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分 之8,繼承人為被告蔡義信、陳榮吉、陳榮文、徐陳英武 、陳銀鶴、王金龍、王琇淨、王稚宗、王雅惠、沈姜順美 、姜照華、姜照明、姜照德、潘柏睿、姜權峰、姜至鴻、 姜照煌、蔡姜淑美、黃姜娥美、陳姜澄美、姜惠美、姜照 卿、姜素美、姜富美、姜照仁;
3.被繼承人陳總明部分:營平段563、56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各72分之12,繼承人為被告姜忠義、姜清雄、姜正明、鍾 姜蓮只、姜丁興、姜阿甘、姜雅瑩、姜金好、沈曾琴、曾 枝葉、曾當正、曾麗美、曾堂輝、曾堂永、吳陳彩雲、陳
黃聿心、陳子諒、陳金花、陳鳳全、陳福全、陳秉豐、陳 惠娟、林丁福、林進江、林鳳英;
4.被繼承人姜林寬部分:營平段56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分 之4,繼承人為被告李新益、洪碧蓮、洪心原、洪慧鈺、 洪慧慈、姜曾金枝、成姜女、姜富、姜福城、姜明月、姜 明惠、姜妙明、姜王香、姜淵、姜坤財、陳姜秀琴、姜沛 君、姜秀蓉、姜秀辟、陳姜芒、陳姜瑞員;
5.被繼承人姜林賽部分:營平段56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分 之4,繼承人為被告姜坤德、姜坤福、姜沂秀、姜坤祥、 顏姜卜、蔡姜窓霞、洪姜腰、姜榮泉;
6.被繼承人姜林丁法部分:營平段56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 分之8,繼承人為被告陳姜木爾、姜清和、姜清宣、楊姜 英玉、姜英香、顏姜林英秀、姜林清武、姜陳阿粉、陳姜 愛、姜顏格、康阿滿、姜見秋、姜文筆、姜桂春、姜一郎 、姜惠雪、姜春葉、姜惠美、姜飛旭、姜易錦、姜思如、 姜佩君、姜勝健、潘姜秀英、姜美辰、姜勝龍、陳取、陳 順足、陳秀霞、陳俊名、陳聰明、陳淑慧、陳永吉、陳亮 吾、陳猷仁、陳品璋、姜朱月花、姜林廣、姜姵瑜、姜采 燁、陳姜錦梅、姜錦雀、姜添旺、姜添田、姜添恭、姜添 輝、顏姜元轄、陳姜元捒、姜元良;
7.被繼承人姜林禮賽部分:營平段563、564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各72分之4,繼承人為被告姜陳錦、姜美珠、姜明瑞、 姜明龍、陳寶、陳美玉、李金杏、陳進和、陳譽仁、陳怡 蓉、陳梓凡、陳雪娥、陳文明、陳麗琴、陳文章、陳麗美 、姜文淑,康姜阿花、姜梗;
8.被繼承人姜林脫部分:營平段56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6分 之1,繼承人為被告姜曾桃、姜忍定、姜秀蘭、曾建一、 張曾金丹、謝曾玉荔、曾清川、曾秀枝、謝姜雪娥、姜雪 鳳、姜勝益、蘇小姗、姜玟秀、姜瑞鴻、姜淑英、姜淑雲 、姜瑞淋;
9.被繼承人姜曾金英部分:營平段534、535、563、564、56 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72分之4,繼承人為被告張惠美、張 家成、張惠玲、姜阿嬌、姜順興、姜逸旻、姜文中;上開 繼承人均尚未就其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故 請求上開繼承人應就其被繼承人所有系爭土地各自之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系爭土地兩造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禁止分割之規定,且 因共有人眾多,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如不訴請分割,將來 勢必衍生許多糾紛。又系爭土地相互毗連,共有人部分相 同,各該土地均經各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
為達土地經濟效用,以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爰依民法第82 3條第1項、第82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將 系爭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一所示(下稱甲方案,其中534 地號土地仍維持原共有關係,參本院卷三第337至342頁) 。
(三)被告姜坤福將其營平段534、535、563、565地號土地應有 部分均設定抵押權予訴外人楊宗穎(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 額:新台幣(下同)42萬元)及柯永奇(抵押權擔保債權總 金額:80萬元),設定權利範圍均為108分之1;被告姜榮 泉將其營平段534、535、563、56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設 定抵押權予訴外人洪太平(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50萬 元、10萬元),設定權利範圍均為36分之1;被告姜照仁 將其營平段534、535、563、56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設定 抵押權予訴外人陳清祥及陳清文(共同抵押權擔保債權總 金額:550萬元),設定權利範圍均為36分之1,故請求將 上開抵押權轉載於被告姜坤福、姜榮泉、姜坤德、姜照仁 等人分配的土地上。又被告姜明龍就其營平段534、535、 56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有限制登記事項,即依本院91.6. 28九十一南院鵬執全全字第2112號函辦理假扣押登記,債 權人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範圍72分之1;被告 陳榮吉就其營平段56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有限制登記事 項,依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楠梓稽徵所89年9月21日財高 國稅楠徵字第0000000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限制範圍 216分之1,併予請求將上開限制登記事項亦轉載於及被告 姜坤德、姜明龍及陳榮吉分配的土地上。
(四)564地號土地面積僅96.16平方公尺,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眾多,土地形狀畸零不完整,若單1筆土地分割,造成土 地所有權人擁有土地過小,故不適合單1筆土地分割等語 。
(五)並聲明:
1.被告蔡義信、陳榮吉、陳榮文、徐陳英武、陳銀鶴、王金 龍、王琇淨、王稚宗、王雅惠、沈姜順美、姜照華、姜照 明、姜照德、潘柏睿、姜權峰、姜至鴻、姜照煌、蔡姜淑 美、黃姜娥美、陳姜澄美、姜惠美、姜照卿、姜素美、姜 富美、姜照仁應就被繼承人姜林向所有564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72分之8辦理繼承登記。
2.被告姜忠義、姜清雄、姜正明、鍾姜蓮只、姜丁興、姜阿 甘、姜雅瑩、姜金好、沈曾琴、曾枝葉、曾當正、曾麗美 、曾堂輝、曾堂永、吳陳彩雲、陳黃聿心、陳子諒、陳金 花、陳鳳全、陳福全、陳秉豐、陳惠娟、林丁福、林進江
、林鳳英應就被繼承人陳總明所有563、564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各72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
3.被告李新益、洪碧蓮、洪心原、洪慧鈺、洪慧慈、姜曾金 枝、成姜女、姜富、姜福城、姜明月、姜明惠、姜妙明、 姜王香、姜淵、姜坤財、陳姜秀琴、姜沛君、姜秀蓉、姜 秀辟、陳姜芒、陳姜瑞員應就被繼承人姜林寬所有564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72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4.被告姜坤德、姜坤福、姜沂秀、姜坤祥、顏姜卜、蔡姜窓 霞、洪姜腰、姜榮泉應就被繼承人姜林賽所有564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72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5.被告陳姜木爾、姜清和、姜清宣、楊姜英玉、姜英香、顏 姜林英秀、姜林清武、姜陳阿粉、陳姜愛、姜顏格、康阿 滿、姜見秋、姜文筆,姜桂春、姜一郎、姜惠雪、姜春葉 、姜惠美、姜飛旭、姜易錦、姜思如、姜佩君、姜勝健、 潘姜秀英、姜美辰、姜勝龍、陳取、陳順足、陳秀霞、陳 俊名、陳聰明、陳淑慧、陳永吉、陳亮吾、陳猷仁、陳品 璋、姜朱月花、姜林廣、姜姵瑜、姜采燁、陳姜錦梅、姜 錦雀、姜添旺、姜添田、姜添恭、姜添輝、顏姜元轄、陳 姜元捒、姜元良應就被繼承人姜林丁法所有564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72分之8辦理繼承登記。
6.被告姜陳錦、姜美珠、姜明瑞、姜明龍、陳寶、陳美玉、 李金杏、陳進和、陳譽仁、陳怡蓉、陳梓凡、陳雪娥、陳 文明、陳麗琴、陳文章、陳麗美、姜文淑,康姜阿花、姜 梗應就被繼承人姜林禮賽所有563、56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各72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7.被告姜曾桃、姜忍定、姜秀蘭、曾建一、張曾金丹、謝曾 玉荔、曾清川、曾秀枝、謝姜雪娥、姜雪鳳、姜勝益、蘇 小姗、姜玟秀、姜瑞鴻、姜淑英、姜淑雲、姜瑞淋就被繼 承人姜林脫所有56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辦理繼承登 記。
8.被告張惠美、張家成、張惠玲、姜阿嬌、姜順興、姜逸旻 、姜文中應就被繼承人姜曾金英所有534、535、563、564 、56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72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9.被告姜逸旻應就被繼承人姜順典所有534、535、563、565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5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10.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一所示。
11.訴訟費用由兩造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二、被告之陳述或答辯分別如下:
(一)被告陳姜木爾部分:
同意分割。
(二)被告姜榮財部分:
同意分割,但是要留道路。原告的甲分割方案看不出來內 部有分到路,如果有分到路,可以走出去,被告姜榮財就 沒有意見。
(三)被告姜添旺部分:
同意分割,但不同意原告的甲分割方案。因為該分割方案 被告姜添旺分得之土地太狹長,且原在走的道路會消失而 造成通行困難。
(四)被告黃錦成、姜錦清、姜明建、姜丁安、洪四禮、洪四福 、姜元德、姜照煌、姜照卿、姜明瑞、姜明龍、姜振松、 賴錦城、陳燕輝、陳榮吉、陳榮文、徐陳英武、姜河泉、 姜杉義、姜震賢、姜照華、姜照明、姜照德、余佩娥、姜 進恭、姜順興、姜榮泉、姜瑞淋、謝姜雪娥、姜雪鳳、李 宏仁、蘇小姗、姜淑雲部分:
1.同意原告所提的甲分割方案,並同意合併分割。 2.原告依共有人原建物分管土地分割,將原建物面臨約2.5 至3公尺寬2條現有私設道路,拓寬成2條6公尺寬私設道路 ,東接12公尺寬(文化街)計畫道路,西接6公尺寬計畫 道路,完整規劃共有土地,分割方案應屬適當。 3.不同意被告姜添恭、姜添田所提之土地分割案,姜添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