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 訴 人 黃昆利即黃海連之繼承人 黃昆智即黃海連之繼承人 黃秀珍即即黃海連之繼承人 黃秀珠即黃海連之繼承人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昆明即黃海連之繼承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被上訴人 黃文雄 李雅雪 高陳金鳳 臺南市六甲區公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秀琴訴訟代理人 楊清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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