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123號
TNDV,101,簡上,123,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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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黃昆利即黃海連之繼承人
      黃昆智即黃海連之繼承人
      黃秀珍即即黃海連之繼承人
      黃秀珠即黃海連之繼承人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昆明即黃海連之繼承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被上訴人  黃文雄
      李雅雪
      高陳金鳳
      臺南市六甲區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秀琴
訴訟代理人 楊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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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