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829號
TNDM,105,聲,829,201605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29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謝明縢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審簡字
第41號),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
(105年度執字第28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 度執字第2842號執行傳票,即準時報到,欲分三期繳納易科 罰金,並約定於民國105年4月18日繳納第一期罰金,異議人 因記錯日期,於105年4月19日攜帶現金到檢察署繳納時遭拒 絕,檢察官先前已同意異議人分期繳納,顯見異議人並無難 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現僅因異議人遲延一 日即拒絕異議人繳納易科罰金,誠與法律設立易科罰金之立 法目的不符合,為此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 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5年度審簡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以105年度執字第2842號案件執行在案,此業據本院調 取該案執行卷宗核閱明確,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異議人固以前詞提起本件異議,惟經本院 函詢該執行案件承辦檢察官,函覆意旨略以:受刑人未於指 定時間聲請辦理易科罰金分期繳納事宜,依法即不准其分期 易科罰金等語,此有該函文1份附卷可考。又查異議人仍可 聲請易科罰金,僅不得分期繳納等情,此亦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1份附卷可按。是以,異議人就上開執行案件仍得易科 罰金,此甚為明確,其上開異議理由顯與事實不符,洵非可 採,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