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112號
TNDM,105,聲,1112,201605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松陵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松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松陵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例 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 年 5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期為106年12月10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