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071號
TNDM,105,聲,1071,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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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雪兒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年執聲字第686號、105年罰執字第13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余雪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余雪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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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