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035號
TNDM,105,聲,1035,201605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聲沒字
第20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柒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勝豪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上午 6 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其臺南市○○區○○○街00號 住處搜索後,在房間陽台之垃圾桶內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0.741 公克),經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第二級 毒品,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104 年1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許,對被告所採集尿液 經檢驗結果,對安非他命類呈陰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105 年2 月2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送驗對 照表在卷可查,故難認定被告有於採尿時間回溯120 小時內 有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情事;另於同日上午6 時40分許,為 警持搜索票在被告住處扣得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惟並無 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持有,故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稽。而該案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體1包(104年度保 安字第841號),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檢 驗後淨重0.731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104年12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6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可憑(見105年度毒偵字第1號第44、46頁),則上開 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上 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 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



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