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74號
TNDM,105,易,74,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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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至毅
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營偵字第189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至毅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曾至毅自民國103年5月28日中午12時許起至 103年6月14日13時45分許止之期間內,在設於臺南市○○區 ○○里○○000號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下稱 柳營奇美醫院)病房內,擔任因中風、氣切入住該院就醫病 患沈壽山之看護一職。詎曾至毅因不詳原因,基於傷害他人 身體之犯意,於上揭看護沈壽山期間之不詳時間,在上開病 房內,以徒手毆打及推沈壽山之身體衝撞牆壁等方式傷害沈 壽山,致沈壽山因而受有左眼結膜下出血、右背、右下臂皮 出血及左側第五、第九肋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傷害 罪嫌而提起公訴。
二、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傷害被害人沈壽山之行為,被告選任辯護 人並為被告辯護稱:「㈠依卷內的資料,只能說明沈壽山有 眼睛紅腫、皮下組織瘀血的事實,至於骨折的部分,依卷內 資料顯示其實是在103年6月16日,也就是被告離開看護之職 務之後才發現的,所以這只能證明有受傷的事實,至於受傷 的原因是否由被告毆打所致,是沒有其他的客觀證據可以佐 證;㈡就李嘉昇的部分,他說沈壽山的眼睛周圍是有瘀血, 但是他沒有辦法確認是4月或者是6月,李嘉昇說他有去檢視 沈壽山的眼睛跟肋骨,但李嘉昇是在被告離開看護這個職務 以後才去看的,不是在照顧之前;而眼睛的受傷依照李志昭 醫師所述,結膜下出血基本上就是「黑青」(臺語),當一 個人受到外力即拳頭攻擊的時候,他的傷害是同時發生的, 怎麼可能6月12日的時候才發現周圍是瘀青,可是眼睛沒有 紅腫,所以我們認為基本上眼睛周圍應該是沒有瘀血的狀況 。依李嘉昇個人經驗,他覺得正常情況下做復健不會產生背 部的瘀血,但是我們認為證人受限於他的經驗,經驗沒有發 生的事情不代表在這個世界上不會發生,而且李嘉昇事後在 跟家屬做檢討的時候,他也說有其他的可能性,他並沒有說 這絕對是毆打所造成的。檢察官認為被告所做的這些動作是 被動關節運動,依照證人李嘉昇所述,被動關節運動應該是



就整個關節輕輕的去做運動,但是我們認為復健的強度確實 會影響到一個人的身體變化,如果是強度大一點的,當然運 動效果更大,瘀血的可能性也更大。被告有說瘀血是復健所 造成的,但是辯護人卻不這麼認為,辯護人認為如果剛才這 種運動會造成瘀血的話,兩隻手都會瘀血,並不會只有單邊 ,可是請鈞院及檢察官看一下沈柏林當時在拍攝廁所的影片 ,在右手的部分有一個扶把,當然他說是被告衝撞沈壽山才 會瘀血,可是如果那邊有一個扶把,我們會知道在洗澡或者 是坐上馬桶的時候,基本上沈壽山的右手是必須得握住那個 扶把,用力就有可能出血,我們從卷內資料就可知道,所以 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這個可能性會比較大一點,所以瘀血 是否為復健所造成的,仍存有懷疑。㈢綜上所述,我們認為 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實有故意毆打的行為,被告是冤 枉的,希望鈞院可以回歸證據法則,本件並無達到讓任何人 毫無合理懷疑的心證程度,請求判決被告無罪。三、被告固否認有傷害被害人沈壽山之犯行,然被害人沈壽山確 實受有左眼結膜下出血、右背、右下臂皮出血及左側第五、 第九肋骨骨折等傷害,此業據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 院診斷證明書2份、被害人沈壽山X光片影本及卷附相關病 歷可佐,被害人沈壽山確實受有上開傷害無疑。惟因被告否 認有施暴之行為,本案之重點乃在於被害人沈壽山所受上開 傷害究竟與被告之行為有無關聯。經查:
㈠關於被害人沈壽山左眼結膜下出血部分:
⑴雖據證人李嘉昇於本院105年4月21日審理時到庭具結後證 稱:「(檢察官問:在你幫沈壽山做物理治療的過程中, 有無曾經看到他手上有出現這樣瘀青的情形?)不確定」 、「(問:不確定的意思為何?)我只對他的眼睛跟胸骨 這邊比較有印象」、「(問:所以手部的情形你沒有仔細 去看過?)對,比較久了」、「(問:你剛剛提到你對沈 壽山的眼睛和胸骨比較有印象?)是胸部這邊附近比較有 瘀青」、「(問:你什麼時候觀察到,先說眼睛好了,眼 睛是怎樣的狀況?)眼睛的左右邊我沒有印象,我只記得 範圍大概還蠻大的,蠻明顯的」、「(問:是瘀青嗎?) 對,瘀青,然後眼睛有一點出血的那種狀況」、「(問: 請往後翻關於眼睛的照片,是否如照片所示眼睛內出血的 狀況?)對」、「(問:你看到的時候是否還有包括眼睛 周圍的瘀青?)對」、「(問:有無印象你大概是在何時 看到的?)這個我就沒有印象了」、「(問:請你再看護 理紀錄,剛才提示給你看的護理記錄有兩段,一段大概是 4月的,另一段是從6月5日開始到6月26日,都是你負責的



,若你對具體時間記不清楚沒有關係,你還有無印象是在 4月份這個區間看到眼睛內有出血,還是在6月份這個區間 看到眼睛內有出血?)沒有印象」、「(問:但是你曾經 有看過?)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50頁背面至第151頁 )。首先證人證稱看到沈壽山眼睛有大範圍瘀青以及一點 出血的情形,與卷附被害人沈壽山左眼照片明顯不符,從 奇美柳營醫院函覆之照片所見,沈壽山左眼周圍並未見有 瘀青情形,而左眼眼白部分大範圍的出血明顯不符,證人 李嘉昇所證述看到沈壽山眼睛有大範圍瘀青究為何時所見 ,證人李嘉昇之證述亦不清楚,從其為沈壽山做復健之10 3年4月間以及同年6月5日至26日都有可能,然其中103年4 月間被告尚未開始擔任沈壽山的看護,103年6月14日以後 被告則已不再擔任沈壽山的看護,由於證人李嘉昇所看到 沈壽山眼睛受傷的時間,事涉沈壽山左眼所受傷害是否與 被告有關,本院實難僅憑證人李嘉昇記憶不清楚以及與卷 附照片不符之證述,即遽信其所述為真。
⑵再者,被害人沈壽山經發現左眼有出血現象後,即有主治 醫師會診專業眼科醫師針對其左眼之情況加以診治,依據 當時實際診治沈壽山之眼科專業醫師李志昭醫師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後證稱:「(辯護人問:可否說明當時該位病患 眼睛的相關狀況?)病人主訴他的左眼有紅,第159頁會 診回覆中的「S」就是病人主述,「Red eye os」就是左 眼有發現到眼睛紅的現象。「O」就是我檢查的...因為病 人氣切沒辦法做儀器檢查,意識不是很清醒,所以我是到 床邊去看的,量到眼壓是正常,基本上是有看到一個結膜 下的出血」、「(問:當時該位病人眼睛的周圍有無瘀血 的狀況?)我有稍微準備該位病患的資料,跟卷內的圖是 一樣的,但是為了病人權益,我還是把當時的照片叫出來 ,並有特別放大。這確實是一個結膜下的出血,但因為這 已經是103年的事情,我只能依照照片來陳述。他只有看 到明顯的結膜下出血,但是眼眶周圍確實沒有瘀血的現象 」、「(問:可否請你說明造成結膜下出血可能的原因大 概有哪些?)因為結膜的微血管非常的豐富,任何因素都 有可能造成出血,例如去揉它、搬重物或本身凝血功能異 常,最後有可能的就是外力撞擊,大部分的因素是這樣子 」、「(問:有無可能剛才你所說的這些因素都沒有,就 因為他的睡眠不好,一早起來就結膜下出血?)沒錯,這 樣也是有可能的」、「(問:後來你們有無再對該名病患 做診斷或治療?)結膜下出血跟瘀血一樣是不需要治療的 ,只要觀察就好,就像碰撞到一個地方導致皮下血腫是一



樣的,根本不需要特別治療。」、「(檢察官問:是否去 之前你就知道病人的主述是什麼,因為會診單上已經有開 給你說左眼有紅腫的狀況?)對,會診單上面有寫為什麼 要我去看,是眼睛有紅腫」、「(問:當時你去到現場的 時候,因為病患無法表達,有何家屬或任何人陪同?)我 沒有印象」、「(問:你剛才說外力撞擊及睡眠不好都有 可能是結膜下出血的因素?)結膜下出血的原因很多,但 一定要有其他的原因佐證,譬如血小板凝血功能不好也有 可能,其實大部分的病人沒有什麼特別的外力就會自發性 的結膜下出血,但是對於凝血功能異常的病人來說更容易 」、「(問:若是病人凝血功能異常,出現結膜下出血的 頻率是否很高?)這可能還需要一些文獻來佐證,但是這 個機率是很高的」、「(問:如果該位病患結膜下出血的 情形是突然發生的,就是之前都正常,但卻突然發生結膜 下出血的情形,那比較有可能是什麼樣的因素造成的?) 不明原因」、「(問:是否需要再佐以其他的證據?)對 ,如果這是一個車禍外傷,整個眼眶血腫再配合結膜下出 血,他的結膜下出血就是外力造成的,但如果他沒有外傷 的話,我只能說我不知道是怎麼造成的,一般來講就像我 們處理家暴的案件,如果來的時候是整個血腫又有結膜下 出血,我可以百分之百判定這個是毆打造成的,經由這些 照片我發現他的眼瞼周圍的瘀血狀況不是很明顯,除非剛 好是用一個很細的東西去戳,剛好在他一瞬間閉起來的時 候戳到眼睛,那我不敢講,但我去看是沒有這個傷口,一 般如果戳到之後出血應該也是局部,不會整個都出血,所 以我只能說因為沒有其他外傷的佐證,很難判斷這是怎麼 造成的」、「(問:你剛剛是說你以放大照片來看,眼眶 周圍瘀血的狀況不明顯?)對,不明顯」、「(問:也就 是說是有瘀血的狀況,只是不明顯,是這個意思嗎?)應 該說看起來是沒有瘀血的狀況」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頁 背面至第4頁背面)。依證人李志昭醫師所述,結膜下出 血跟瘀血一樣是不需要治療的,結膜下出血的原因很多, 但一定要有其他的原因佐證,如果這是一個車禍外傷,整 個眼眶血腫再配合結膜下出血,他的結膜下出血就是外力 造成的,但如果他沒有外傷的話,只能說不知道是怎麼造 成的;就像家暴的案件,如果是整個血腫又有結膜下出血 ,可以百分之百判定這個是毆打造成的。是以,經由證人 李志昭醫師之證述可知,要判斷一個人的眼睛結膜下出血 是不是人為外力造成,就要配合其眼睛周圍是否有瘀青或 血腫一起判斷。對於被害人沈壽山左眼之結膜下出血,依



卷附之照片,經證人李志昭醫師檢驗確定,其眼瞼周圍並 沒有瘀血,是以應該不是人為外力造成。當然,證人李志 昭另有提到,除非剛好是用一個很細的東西去戳,剛好在 他一瞬間閉起來的時候戳到眼睛,確實可能在不造成眼睛 周圍瘀青的情形下,產生眼睛結膜下出血,然而依證人李 志昭之檢驗,並沒有在沈壽山的眼睛上看到有這樣的傷口 ,且證人李志昭亦證稱,一般如果戳到之後出血應該也是 局部,不會整個都出血。是以,依證人李志昭醫師之檢驗 後,只能說因為沒有其他外傷的佐證,很難判斷是怎麼造 成沈壽山的左眼結膜下出血。
⑶被害人沈壽山於偵查中在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之證述,因 沈壽山先生已於105年2月25日死亡,而其此次之證述又與 判斷被告是否有傷害犯行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3第1款規定,得作為本案之證據。依被害人沈壽山104 年3月24日偵訊中指稱,伊左眼的傷是被告故意弄傷的( 見103年度核交字第5228號卷,下稱核交卷,第64頁)。 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被害人沈壽山104年3月24日偵訊錄 影光碟,沈壽山對於眼睛是如何受傷,一直堅稱是被告給 他拱(臺語,亦即打的意思),並說是被告故意的,對於 檢察事務官詢問,被告曾說他是因為戴手鍊,是手鍊不小 心弄到的,沈壽山則答稱:不可能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6 頁及其背面)。被害人沈壽山堅稱他左眼的傷是被告故意 毆打造成,核與眼科專業醫師即證人李志昭之檢驗以及證 述內容不符,倘若確實是被告毆打沈壽山造成沈壽山左眼 結膜下出血,何以沈壽山左眼睛周圍會沒有瘀青呢?足見 ,被害人沈壽山之指述與事實不符,不得採信為真實。 ㈡就關於右背、右下臂皮出血之傷害部分:被害人沈壽山固指 稱是其右背、右下臂皮出血等傷害是被告「摧」(台語)下 去,或稱是被告「徵」(台語)的。然細察被害人沈壽山指 訴過程:
檢事官問:「人家說你的背部的右邊,還有你的右手,都有 瘀青、瘀血,這些是怎樣造成的?」「你知道嗎?」「我給 你看照片好嗎?」
(檢事官詢問要提示給沈壽山指認的照片有那些)檢事官提 示照片問:「這些是怎樣來的?」
沈壽山說:「我這些…」(以下聽不清楚)
檢事官問:「怎樣說?」
沈壽山說:「這樣摧(台語)下去」(一旁有人回說「徵」 (台語)下去」
檢事官:「他給你徵(台語)是嗎?」




沈壽山:「是啊」
檢事官:「是這位曾先生給你徵(台語)的嗎?」「他是好 意?他是要給你按摩還是要打你?」
檢事官:「他是要給你按摩嗎?」
沈壽山:「按摩是…」
檢事官:「還是在搬動你時弄到的?」、「還是故意要打你 的?」
沈壽山:「這個…」
檢事官指著自已右手臂膀說:「這些瘀血…」
沈壽山:「這個如果要說起來…(哽咽)…」
檢事官繼續提示照片同時以手比著自已的右邊臂膀問:「 所以說這些也是他弄的嗎?」、「這些是不是他弄的?」 、又再以手比著右邊臂膀問「這裏的傷?」
沈壽山看著檢事官的動作並不斷點頭答說:「是啊」 檢事官:「是他弄的?」
沈壽山點頭。
一旁家屬問沈壽山說「他打你,是不是檢事官問的這些」, 沈壽山說:「有啊,他有打手啊」)
檢事官提示照片給沈壽山看,問「這些照片,有看到嗎?」 沈壽山看著照片說:「有啦」
檢事官指著照片問:「這是你的手」(沈壽山有看著照片) 一旁家屬問:「他有打你的胸部?」沈壽山聽到右手指著左 下腹部處。檢事官表示那個問題不是)檢事官:「背部也是 有瘀血」,並以手指著背部右邊說「這裏也是有瘀血,你知 道這些是如何造成的?」
沈壽山:是弄(音譯)壁的啊
檢事官:「弄(音譯)壁的?」、「是誰給你推去弄(音譯 )壁的?」(問二次),「是什麼人?」(問二次)沈壽山 :是我那個…(聽不清楚)…我近前(音譯)
檢事官:是你前面的這個人嗎?
沈壽山點頭:嘿啊。
由上揭沈壽山的指訴過程,沈壽山一開始對於右背以及右上 臂的瘀青部分,並沒有說是如何造成,後來才說出是「這樣 摧(台語)下去」,然後一旁家屬說是說「徵」(台語)下 去,他才說是阿,後來又在檢事官帶有誘導式的詢問是他給 你「徵」(台語)下去的嗎,沈壽山回答是。台語的「催」 下去與「徵」下去是二個不同的語意,「摧」下去可能有加 油的意思,也有勒緊一點的意思,但並沒有毆打的意思;而 「徵」下去則是明確的毆打的意思。以沈壽山第一次的回答 是說這樣給他「催」下去,再經一旁家屬提醒後才改稱是「



徵」下去。沈壽山右上臂的瘀青從右肩一直延到右上臂的內 側,一條呈現帶狀的瘀青,被告究竟是如何毆打沈壽山,才 會造成這樣一條帶狀的瘀青,就此檢察官並未能舉證說明。 另關於沈壽山右背部瘀青部分,其瘀青位置在靠近右側腋下 ,依沈壽山的指訴,是被告推他去「弄壁」(台語,意即撞 牆)造成的,然而若確實是被告推沈壽山撞牆,則所造成的 瘀青理應在於整個背部,或是背部較為凸起的肩胛骨附近, 何以會是在於右側腋下。就此疑點檢察官亦未舉證說明,徒 以被害人沈壽山上揭指訴,即認無被告有此傷害犯行,尚屬 缺乏證據證明。
㈢就關於被害人沈壽山左側第五、第九肋骨骨折之傷害部分: 查被害人沈壽山是在103年8月29日經家屬帶往柳營奇美醫院 要求檢視X光片,經醫師盧建志確認被害人沈壽山有左側第 五、第九肋骨骨折情形,故開立如卷附所載診斷證明書,此 業據盧建志醫師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見警卷第12頁背面)。 嗣後於偵訊中,因被害人家屬沈柏林先生質疑在103年6月2 日沈壽山先生的X光片已可看出有一凹痕,應該就是當時已 有骨折現象,故認為在被告擔任沈壽山的看護期間故意傷害 沈壽山造成其左側第五、第九肋骨骨折。然經證人盧建志於 偵訊中到庭證稱:「(提示X光片予盧建志醫師,問:該處 凹痕為何?)那是大腸的腸氣」、「(問:103年6月2日X 光片是否可以看出沈壽山有骨折?)看不太出來,看起來應 該還算正常,但103年6月16日、19日兩張X光片就很明顯有 骨折現象」等語(見核交卷第30頁背面)。是以,依證人盧 建志醫師之證述,被害人沈壽山103年6月2日的X光片尚屬 正常,並沒有骨折現象,但103年6月16日及19日兩張X光片 則明顯可以看出骨折現象,顯見被害人沈壽山的骨折現象是 發現在103年6月16日以後,此亦與柳營奇美醫院104年2月26 日(104)奇柳醫字第0342號函及其所附病情摘要之記載相 符。由此可見,被害人沈壽山左側第五、第九肋骨骨折之情 形是發現在103年6月16日以後。被告在103年6月14日遭被害 人沈壽山家屬質疑有毆打沈壽山的情形後即已離職,不再擔 任被害人沈壽山看護一職,對於發現在被告離職後之骨折現 象,並不能直接認為乃被告離職前所為,如何能要被告負責 呢,故被告對於其不再繼續擔任沈壽山先生看護後所發現沈 壽山骨折情形,自無須負任何傷害之責。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認被告涉嫌傷害被害人沈壽山乙節 ,有如上述所指出無法證明為被告所為或根本與被告無關等 情形,自難要被告負故意傷害之責。本件被告乃被害人沈壽 山家屬自台中禮聘來台南負責照顧沈壽山,且自被告負責沈



壽山看護一職到遭質疑毆打沈壽山而去職,不過短短一月不 到,實難想像被告有何動機要傷害沈壽山。本件審理過程, 檢察官所舉出之證據固曾令本院懷疑沈壽山的傷是否為被告 所為,但一直僅屬於懷疑階段,而無法令本院確信就是被告 所為。基於「罪疑為被告有利認定」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本 院對於是否確實是被告傷害沈壽山,造成沈壽山受有如起訴 書所載之傷害既仍存有懷疑,即非對被告犯行已達確信之程 度,自屬被告犯罪無法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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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