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5年度,3號
TNDM,105,審自,3,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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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自字第3號
                   105年度審自字第4號
自 訴 人 和宏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和宏
上列自訴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爰依上開規定 ,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 資憑辦,逾期不補正,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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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