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555號
TNDM,105,審易,555,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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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瑞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142
號、105 年度偵字第48號、第2393號、第4316號、第438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瑞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 附表一至五各編號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至五各編號所示之 方式、竊取如附表一至五各編號所示之財物。因認被告就附 表一編號一、三、六、八、十、十七、附表二編號一、三、 五、七、附表三編號一、附表五編號一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就附表一編號七、九、十二、十 三、十六、十八、附表二編號二、四、六、八所為,係犯刑 法第321條第1項第1 款加重竊盜罪嫌;就附表一編號二、四 、五、十一、十四、十五、十九、附表三編號二、附表四編 號一、附表五編號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 款、 第2款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程 序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 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亦據同法第264條第1項、第3 項規定甚明。是檢察官所為 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固對外表示即屬有效,不影響終結偵 查之效力,然所謂之「起訴」,仍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 最高法院90 年度台非字第36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應依被 告係在繫屬前後死亡之不同,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或第5 款,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本件檢察官於105年3月25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9142號、 105 年度偵字第48號、第2393號、第4316號、第4385號起訴 書提起公訴,於同年5月23 日繫屬於本院,有前開起訴書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5月23日南檢文篤104偵19142 字第30891 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惟被告已於起 訴繫屬本院前之105年4月29日死亡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資料可稽(本院卷第7 頁)。是檢察官於被告死亡後 起訴,依前揭說明,仍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附表一(即104年度偵字第19142號部分)┌──┬───────┬──────┬───┬──────────┬──────┬──────────┐
│編號│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被害人│行為方式 │所得財物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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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4年6月13日3 │臺南市東區裕│梁美梅張瑞明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號000-000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30分前某時許│農路288巷110│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號普通重型機│2.被害人梁美梅之供述│
│ │ │弄18號前 │ │型機車駛離之方式,將│車 │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該機車竊取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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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4年6月13日3 │臺南市東區育│楊子漢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42吋液晶電視│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30分許 │信三街89之1 │ │9GQ-876普通重型機車 │1臺、新臺幣 │2.被害人楊子漢之供述│
│ │ │號 │ │(見編號一)前往前開│(下同)現金│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
│ │ │ │ │地點,並於上開時間,│1,000元 │ 現場照片 │
│ │ │ │ │以逾越窗戶侵入被害人│ │4.扣案之被告當日行竊│
│ │ │ │ │住處,並以徒手搬運之│ │ 時所穿著藍色短褲 │
│ │ │ │ │方式,竊取右列被害人│ │ │
│ │ │ │ │所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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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4年7月14日3 │臺南市東區裕│梁美梅張瑞明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號000-000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15分前某時許│農路288巷110│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號普通重型機│2.被害人梁美梅之供述│
│ │ │弄18號前 │ │型機車駛離之方式,將│車 │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該機車竊取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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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04年7月14日3 │臺南市東區裕│柯春梅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50吋液晶電視│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15分 │敬路28號 │ │9GQ-876普通重型機車 │1臺、現金1萬│2.被害人柯春梅之供述│
│ │ │ │ │(見編號三)前往前開│元 │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
│ │ │ │ │地點,並於上開時間,│ │ 現場照片 │
│ │ │ │ │以逾越窗戶侵入被害人│ │ │
│ │ │ │ │住處,並以徒手搬運之│ │ │




│ │ │ │ │方式,竊取右列被害人│ │ │
│ │ │ │ │所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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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04年7月14日3 │臺南市東區裕│劉啟晟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50吋液晶電視│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30分 │敬路30號 │ │9GQ-876普通重型機車 │1臺 │2.被害人劉啟晟之供述│
│ │ │ │ │(見編號三)前往前開│ │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地點,並於上開時間,│ │ 及現場照片 │
│ │ │ │ │以逾越大門上方門縫侵│ │ │
│ │ │ │ │入被害人住處,並以徒│ │ │
│ │ │ │ │手搬運之方式,竊取右│ │ │
│ │ │ │ │列被害人所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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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104年7月18日3 │臺南市東區裕│江財寶張瑞明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號000-000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30分前某時許│農路726巷2弄│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普通重型機車│2.告訴人江財寶之供述│
│ │ │29號前 │ │型機車駛離之方式,將│ │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該機車竊取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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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104年7月18日3 │臺南市東區裕│莊士弘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現金4,000元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30分 │敬五街107號 │ │NDR-871號普通重型機 │ │2.被害人莊士弘之供述│
│ │ │ │ │車(見編號六)前往前│ │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開地點,並於上開時間│ │4.扣案被告當日行竊時│
│ │ │ │ │,以不詳方式侵入被害│ │ 所穿著之米黃色短褲│
│ │ │ │ │人住處後,再以徒手搬│ │ │
│ │ │ │ │運之方式,竊取右列被│ │ │
│ │ │ │ │害人所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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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104年8月1日3時│臺南市東區裕│洪志芳張瑞明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號000-000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30分前某時許 │農路446巷52 │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號普通重型機│2.告訴人洪志芳之供述│
│ │ │弄20號 │ │型機車駛離之方式,將│車 │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該機車竊取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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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104年8月1日3時│臺南市東區榮│謝佩婷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42吋液晶電視│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30分許 │譽街84巷83號│ │790-JRR號普通重型機 │1臺、平板電 │2.告訴人謝佩婷之供述│
│ │ │之1 │ │車(見編號八)前往前│腦1臺 │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開地點,並於上開時間│ │ │
│ │ │ │ │,以不詳方式侵入被害│ │ │
│ │ │ │ │人住處後,再以徒手搬│ │ │
│ │ │ │ │運之方式,竊取右列被│ │ │
│ │ │ │ │害人所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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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104年8月6日3時│臺南市東區中│陳又誠│張瑞明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號000-000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30分前某時許 │華東路一段 │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號普通重型機│2.告訴人陳又誠之供述│
│ │ │207巷44號 │ │型機車駛離之方式,將│車 │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該機車竊取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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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104年8月6日3時│臺南市東區怡│曾暐程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47吋液晶電視│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30分許 │東路86巷16號│ │KX3-607號普通重型機 │1臺、現金1,5│2.被害人曾暐程之供述│
│ │ │ │ │車(見編號十)前往前│00元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
│ │ │ │ │開地點,並於上開時間│ │ 照片 │
│ │ │ │ │,於逾越牆垣侵入被害│ │ │
│ │ │ │ │人住處後,再以徒手搬│ │ │
│ │ │ │ │運之方式,竊取右列被│ │ │
│ │ │ │ │害人所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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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4年9月18日3 │臺南市東區崇│傅李秀│張瑞明於上揭時地,以│42吋液晶電視│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15分 │明十六街14號│鳳 │掃把開啟門扇侵入被害│1臺、洋酒7瓶│2.告訴人傅李秀鳳之供│
│ │ │ │ │人住處後,再以徒手搬│、現金5,000 │ 述 │
│ │ │ │ │運之方式,竊取右列被│元 │3.現場照片 │
│ │ │ │ │害人所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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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04年9月22日3 │臺南市東區中│王文秀張瑞明於上揭時地,以│42吋液晶電視│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0分 │華東路二段 │ │不詳方式侵入被害人住│1臺、平板電 │2.告訴人王文秀之供述│
│ │ │295巷13號 │ │處後,再以徒手搬運之│腦1臺、POPO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 │
│ │ │ │ │方式,竊取右列被害人│衫1件、銀色 │ 拍照片 │
│ │ │ │ │所有之物 │安全帽1頂、 │4.扣案當日行竊時所穿│
│ │ │ │ │ │現金1萬0,200│ 著之方格子短褲、黃│
│ │ │ │ │ │元 │ 色背心 │
│ │ │ │ │ │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104 年12月11日南市│
│ │ │ │ │ │ │ 警鑑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鑑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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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04年10月1日3 │臺南市東區東│魏小芳│張瑞明於上揭時地,以│32吋液晶電視│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0分 │光路二段25巷│ │推開大門後逾越窗戶之│1臺、平板電 │2.被害人魏小芳之供述│
│ │ │14號 │ │方式侵入被害人住處後│腦1臺、現金4│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
│ │ │ │ │,再以徒手搬運之方式│萬元 │ 照片 │
│ │ │ │ │,竊取右列被害人所有│ │ │
│ │ │ │ │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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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104年10月7日3 │臺南市東區崇│戴霈嘉│張瑞明於上揭時地,以│液晶電視1臺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30分 │明十三街45號│ │逾越鐵窗之方式侵入被│、現金6,000 │2.被害人戴霈嘉之供述│
│ │ │ │ │害人住處後,再以徒手│元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
│ │ │ │ │搬運之方式,竊取右列│ │ 照片 │
│ │ │ │ │被害人所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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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104年10月10日3│臺南市東區裕│林孟惠張瑞明於上揭時地,以│42吋液晶電視│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0分 │農三街150號 │ │推開大門之方式侵入被│1臺、洋酒6瓶│2.被害人林孟惠之供述│
│ │ │ │ │害人住處後,再以徒手│、現金2,500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 │
│ │ │ │ │搬運之方式,竊取右列│元 │ 拍照片 │
│ │ │ │ │被害人所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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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104年10月23日3│臺南市東區富│李東憲張瑞明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號000-000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0分前某時許 │農街二段109 │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號普通重型機│2.告訴人李東憲之供述│
│ │ │巷3號前 │ │型機車駛離之方式,將│車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 │
│ │ │ │ │該機車竊取得手 │ │ 拍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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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104年10月23日3│臺南市東區小│黃林美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42吋液晶電視│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0分 │東路254巷2弄│人 │MWX-325號普通重型機 │1臺 │2.被害人黃林美人之供│
│ │ │20號 │ │車(見編號十七)前往│ │ 述 │
│ │ │ │ │前開地點,並於上開時│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
│ │ │ │ │間,以推開大門之方式│ │ 照片 │
│ │ │ │ │侵入被害人住處後,再│ │ │
│ │ │ │ │以徒手搬運之方式,竊│ │ │
│ │ │ │ │取右列被害人所有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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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104年11月1日5 │臺南市東區裕│敖克定張瑞明於上揭時地,以│撲滿1個(內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0分許 │敬一街1號 │ │逾越圍牆之方式侵入被│有現金8,000 │2.被害人敖克定之供述│
│ │ │ │ │害人住處後,再以徒手│元)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 │
│ │ │ │ │搬運之方式,竊取右列│ │ 拍照片 │
│ │ │ │ │被害人所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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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即105年度偵字第48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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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被害人│行為方式 │所得財物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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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4年8月21日3 │臺南市東區中│黃鈺涵張瑞明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號000-000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16分許 │華東路二段96│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普通重型機車│2.被害人黃鈺涵之供述│
│ │ │巷34號前 │ │型機車駛離之方式,將│ │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該機車竊取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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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4年8月21日3 │臺南市安平區│陳楊麗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42吋液晶電視│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30分許 │永華八街331 │珍 │H6Z-203號普通重型機 │1臺、現金5萬│2.被害人陳楊麗珍之供│
│ │ │ │ │車(見編號一)前往前│元 │ 述 │
│ │ │ │ │開地點,並於上開時間│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
│ │ │ │ │,以自備鐵片開啟門鎖│ │ 照片 │
│ │ │ │ │之方式侵入被害人住處│ │ │
│ │ │ │ │後,再以徒手搬運之方│ │ │
│ │ │ │ │式,竊取右列被害人所│ │ │
│ │ │ │ │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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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4年9月12日2 │臺南市東區裕│陳威廷│張瑞明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號000-000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30分許 │農路392號前 │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普通重型機車│2.被害人陳威廷之供述│
│ │ │ │ │型機車駛離之方式,將│ │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該機車竊取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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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04年9月12日3 │臺南市安平區│陳廷全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筆記型電腦1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30分 │育平九街256 │ │NKD-746號普通重型機 │臺、連接器2 │2.告訴人陳廷全之供述│
│ │ │號 │ │車(見編號三)前往前│個、現金1萬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
│ │ │ │ │開地點,並於上開時間│5,000元 │ 照片 │
│ │ │ │ │,以自備鐵片開啟門鎖│ │ │
│ │ │ │ │之方式侵入被害人住處│ │ │
│ │ │ │ │後,再以徒手搬運之方│ │ │
│ │ │ │ │式,竊取右列被害人所│ │ │
│ │ │ │ │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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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04年9月22日3 │臺南市東區中│吳則翰張瑞明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號000-000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50分前某時許│華東路二段71│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普通重型機車│2.被害人吳則漢之供述│
│ │ │號後巷 │ │型機車駛離之方式,將│ │3.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該機車竊取得手 │ │4.現場照片 │
│ │ │ │ │ │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104 年12月11日南市│
│ │ │ │ │ │ │ 警鑑字第00000000 │
│ │ │ │ │ │ │ 92號鑑驗書 │
│ │ │ │ │ │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104 年12月2 日南市│
│ │ │ │ │ │ │ 警鑑字第00000000 │
│ │ │ │ │ │ │ 81號鑑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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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104年9月22日3 │臺南市安平區│黃琴隆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現金2萬元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50分許 │國平路591巷 │ │CF6-369號普通重型機 │ │2.被害人黃琴隆之供述│




│ │ │78號 │ │車(見編號五)前往前│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
│ │ │ │ │開地點,並於上開時間│ │ 照片 │
│ │ │ │ │,以自備鐵片開啟門鎖│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之方式侵入被害人住處│ │ 104 年12月11日南市│
│ │ │ │ │後,再以徒手搬運之方│ │ 警鑑字第00000000 │
│ │ │ │ │式,竊取右列被害人所│ │ 92號鑑驗書 │
│ │ │ │ │有之物 │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104 年11月9 日南市│
│ │ │ │ │ │ │ 警鑑字第00000000 │
│ │ │ │ │ │ │ 38號鑑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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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104年10月17日4│臺南市東區中│簡金傳張瑞明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號000-000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3分前某時許 │華東路二段7 │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普通重型機車│2.被害人簡金傳之供述│
│ │ │巷19號對面 │ │型機車駛離之方式,將│ │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該機車竊取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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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104年10月17日4│臺南市安平區│李永屏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電視機1臺、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3分許 │育平八街33號│ │CB9-933號普通重型機 │現金2,500元 │2.被害人李永屏之供述│
│ │ │ │ │車(見編號七)前往前│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
│ │ │ │ │開地點,並於上開時間│ │ 照片 │
│ │ │ │ │,以自備鐵片開啟門鎖│ │ │
│ │ │ │ │之方式侵入被害人住處│ │ │
│ │ │ │ │後,再以徒手搬運之方│ │ │
│ │ │ │ │式,竊取右列被害人所│ │ │
│ │ │ │ │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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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即105年度偵字第2393號部分)┌──┬───────┬──────┬───┬──────────┬──────┬──────────┐
│編號│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被害人│行為方式 │所得財物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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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4年10月30日3│臺南市東區裕│陳宛伶張瑞明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號000-000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前某時許 │農路288巷150│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號普通重型機│2.被害人陳宛伶之供述│
│ │ │號前 │ │型機車駛離之方式,將│車 │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該機車竊取得手 │ │ │
├──┼───────┼──────┼───┼──────────┼──────┼──────────┤
│ 二 │104年10月30日3│臺南市永康區│林彥佑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電視機1臺、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許 │永二街266巷8│ │MTL-026號普通重型機 │現金1,000元 │2.被害人林彥佑之供述│
│ │ │號 │ │車(見編號一)前往前│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
│ │ │ │ │開地點,並於上開時間│ │ 照片 │
│ │ │ │ │,以逾越牆垣之方式侵│ │ │




│ │ │ │ │入被害人住處後,再以│ │ │
│ │ │ │ │徒手搬運之方式,竊取│ │ │
│ │ │ │ │右列被害人所有之物 │ │ │
└──┴───────┴──────┴───┴──────────┴──────┴──────────┘
附表四(即105年度偵字第4316號部分)┌──┬───────┬──────┬───┬──────────┬──────┬──────────┐
│編號│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被害人│行為方式 │所得財物 │證據 │
├──┼───────┼──────┼───┼──────────┼──────┼──────────┤
│ 一 │104年8月1日7時│臺南市中西區│鄭秋香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57吋液晶電視│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30分前某時許 │永華一街148 │ │790-JRR號普通重型機 │1臺、手提電 │2.被害人鄭秋香之供述│
│ │ │巷16號 │ │車(見附表一編號八)│腦1臺、手機 │3.現場照片 │
│ │ │ │ │前往前開地點,並於上│1支、現金1, │ │
│ │ │ │ │開時間,以逾越窗戶之│300元 │ │
│ │ │ │ │方式侵入被害人住處後│ │ │
│ │ │ │ │,再以徒手搬運之方式│ │ │
│ │ │ │ │,竊取右列被害人所有│ │ │
│ │ │ │ │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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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即105年度偵字第4385號部分)┌──┬───────┬──────┬───┬──────────┬──────┬──────────┐
│編號│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被害人│行為方式 │所得財物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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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4年10月6日2 │臺南市東區裕│陳迺婷│張瑞明以自備鑰匙發動│車號000-000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48分許 │農路668巷22 │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號普通重型機│2.被害人陳迺婷之供述│
│ │ │號前 │ │型機車駛離之方式,將│車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
│ │ │ │ │該機車竊取得手 │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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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4年10月6日3 │臺南市永康區│顏美玲張瑞明騎乘竊取之車號│液晶電視1臺 │1.被告張瑞明之自白 │
│ │時37分許 │復國一路150 │ │GL9-861號普通重型機 │ │2.被害人顏美玲之供述│
│ │ │巷24號 │ │車(見編號一)前往前│ │3.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
│ │ │ │ │開地點,並於上開時間│ │ 照片 │
│ │ │ │ │,以撞開大門、逾越窗│ │ │
│ │ │ │ │戶之方式侵入被害人住│ │ │
│ │ │ │ │處後,再以徒手搬運之│ │ │
│ │ │ │ │方式,竊取右列被害人│ │ │
│ │ │ │ │所有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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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