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48號
TNDM,105,交簡附民,48,201605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陳進忠
      陳方金西
被   告 史金輝
      加曜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五年度交簡字第一二五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加曜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