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鄭名劭
法定代理人 鄭美惠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陳登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靖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71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