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141號
TPDA,105,簡,141,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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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宏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任士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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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