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昶緯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陸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蔣丙煌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南港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 ,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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