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大同大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藤正道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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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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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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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科頡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104年9月30日│12,075元 │ER3272896 │
│ │限公司 權亮 │行敦化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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