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609號
TPDV,105,除,609,201605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洪瑞美
代 理 人 王泓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205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1830-0│1 │627 │
├──┼──────────┼────────┼──┼──┤
│0002│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2445-1│1 │157 │
└──┴──────────┴────────┴──┴──┘

1/1頁


參考資料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