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603號
TPDV,105,除,603,201605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胡鈺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03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游素娥│中國信託商業│104年12月28日 │15,000元 │B00000000 │
│ │ │銀行城東分行│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