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523號
TPDV,105,除,523,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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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周魏玉愛(即周烱勳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周敬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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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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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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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14355-9 │ │1 │600 │ │
├──┼───────────────┼──────────────┼────┼───┼────┼───┤
│0002│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7986-9 │ │1 │36 │ │
├──┼───────────────┼──────────────┼────┼───┼────┼───┤
│0003│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40415-6 │ │1 │75 │ │
├──┼───────────────┼──────────────┼────┼───┼────┼───┤
│0004│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51070-5 │ │1 │142 │ │
├──┼───────────────┼──────────────┼────┼───┼────┼───┤
│0005│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76052-0 │ │1 │213 │ │
├──┼───────────────┼──────────────┼────┼───┼────┼───┤
│0006│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92351-2 │ │1 │1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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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