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515號
TPDV,105,除,515,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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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中國青年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信 
代 理 人 周繼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007 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屆滿,尚無 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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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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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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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華南商業│104年10 │8,640元 │LD1637668 │
│ │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銀行南松│月28日 │ │ │
│ │北兒童福利中心 │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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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華南商業│104年10 │14,595元 │LD1637651 │
│ │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銀行南松│月21日 │ │ │
│ │北兒童福利中心 │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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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青年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