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65號
TPDV,105,除,465,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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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佳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仁
代 理 人 陳棖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1986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屆滿,尚無 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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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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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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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臺灣土地銀行松│臺灣土地銀│104年11月20日 │5,700元 │PQ1210270 │
│ │山分行 黃祖榮│行松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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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臺灣土地銀行松│臺灣土地銀│104年11月20日 │100,000元 │PQ1210272 │
│ │山分行 黃祖榮│行松山分行│ │ │ │
├─┼───────┼─────┼───────┼─────┼─────┤
│03│臺灣土地銀行松│臺灣土地銀│104年11月20日 │7,500元 │PQ1210271 │
│ │山分行 黃祖榮│行松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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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