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95號
TPDV,105,除,295,201605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吳宜玲(即陳春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9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0-ND-1464676-7│1 │1000│
├──┼──────────┼──────────┼──┼──┤
│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474577-6 │1 │478 │
├──┼──────────┼──────────┼──┼──┤
│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0-NX-0662355-4│1 │308 │
└──┴──────────┴──────────┴──┴──┘

1/1頁


參考資料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