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74號
TPDV,105,重訴,574,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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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原   告 江爾忠
被   告 王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之規定,以訴狀表 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應依民 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記載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4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 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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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