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48號
TPDV,105,重訴,548,201605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原   告 永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650萬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3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用500元,應再補繳6萬4,850元(計算式:6萬5,350元-500元=
6萬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
永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