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原 告 永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650萬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3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用500元,應再補繳6萬4,850元(計算式:6萬5,350元-500元=
6萬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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