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原 告 范振信
劉春蓮
洪毓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
被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珍
訴訟代理人 吳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 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第26條自 明。
二、經查,原告依雙方簽訂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請 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與酌減違約金,然「房屋土地預定買賣 合約書」第34條既明定「因本合約所生之訴訟,買賣雙方同 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顯見雙方已對契約 涉訟乙節合意管轄法院,本件訴訟當由雙方合意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為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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