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72號
TPDV,105,重訴,472,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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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原   告 葉南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規定。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依其起訴狀所記 載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非具體 明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本件請求所依據之相關法律條文及其 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 判決,倘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債權不存在,應表明被告 之債權金額為何),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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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