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5年度,75號
TPDV,105,重國,75,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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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75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行政院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善政
被   告 魏國彥
      林忠邦
      饒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4 月26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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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