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63號
原 告 李國颯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世平、蕭景茂、蕭邱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