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本票所受利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72號
TPDV,105,訴,2072,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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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2號
原   告 世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禎
訴訟代理人 翁小涓
被   告 彭雲鴛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本票所受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7樓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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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鉅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