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33號
TPDV,105,訴,2033,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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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3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淑燕、周
  林玉霞(即周春波之繼承人)、周瑞龍(即周春波之繼承人)、
  馬周淑慧(即周春波之繼承人)、周淑真(即周春波之繼承人)
  、周佩愉(即周春波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貳
     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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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