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3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淑燕、周
林玉霞(即周春波之繼承人)、周瑞龍(即周春波之繼承人)、
馬周淑慧(即周春波之繼承人)、周淑真(即周春波之繼承人)
、周佩愉(即周春波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貳
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