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92號
TPDV,105,訴,192,2016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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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陳豐文
      廖伯宇
被   告 顏晨雯(原名顏雅文)

訴訟代理人 曹志民
人           號11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
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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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