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陳豐文
廖伯宇
被 告 顏晨雯(原名顏雅文)
兼
訴訟代理人 曹志民
人 號11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
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