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19號
TPDV,105,訴,1219,2016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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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19號
原   告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訴訟代理人 曾永傑
被   告 亞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聖
被   告 黃建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陶東暉
      丘鈞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八,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以前,以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貳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黃建博係被告亞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聯公 司)之受僱人,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4年7月12日上午 6時8分許,駕駛被告亞聯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 用大客車(下稱被告車輛),嗣行駛至新竹市○區○○路0 段000號前,與原告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駕駛 員吳金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用大客車(下稱原告 車輛),原皆於同向之同一車道內前後行進中,被告黃建博 本應注意車輛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 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又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況,詎被 告黃建博竟疏未注意與各車之距離及車前狀況,不慎先追撞 前方原告車輛,致使原告車輛失控再向前推撞由訴外人張添



運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營業用計程車,原告車輛因而受 有車頭、車體、保險桿、引擎機件破裂等處毀損。被告黃建 博未遵守交通安全規則而致系爭車禍事故發生,加損害於原 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黃建博賠償⒈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 (下同)864,302元【(材料部分757,802元:前後引擎蓋及 冷氣排蓋14,000元、後保險桿10,000元、後車燈2組3,500元 、引擎曲軸583,631元、風扇皮帶5,870元、皮帶盤18,465元 、惰輪調整架20,039元、惰輪25,279元、發電機皮帶1,349 元、皮帶張力器13,039元、前引擎腳11,586元、方向機油壺 10,557元、曲軸後油封3,317元、曲軸前油封3,674元、油底 殼墊片5,637元、曲軸皮帶盤24,450元、風扇惰輪支架3,409 元);(工資部分106,500元:拖吊費18,800元、後引擎蓋 及冷氣排蓋拆裝3,500元、後保險桿拆裝2,000元、排氣管變 形骨架校正2,500元、後引擎蓋變形骨架校正2,500元、後車 燈線路查修2,000元、前保險桿拆裝2,000元、後引擎蓋4色 噴漆6,000元、後保險桿噴漆2,000元、冷氣排蓋4色噴漆 6,000元、前保險桿補土噴漆2,500元、引擎曲軸拆裝50,400 元、引擎腳拆裝6,300元)】。㈡營業損失:763,941元,原 告車輛進廠維修之營業損失62日,7月份營業損失228,327元 、8月份營業損失396,101元及9月份營業損失139,513元,合 計763,941元(明細詳如附表所示)。以上請求賠償金額總 計為1,628,243元(計算公式:864,302元+763,941元=1,6 28,243元)。再者,被告亞聯公司為被告黃建博之僱用人, 被告黃建博因執行職務於駕駛被告車輛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被告亞聯公司自應依民法第18 8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黃建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 第273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㈡為此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1,628,2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言詞辯論所為之聲 明及陳述略以:
㈠被告黃建博為被告亞聯公司之受僱人,於104年7月12日上午 6時8分許,駕駛被告亞聯公司所有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 客車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不慎撞擊原告所有車號 :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致造成車損,惟原告主張請求之車 損修復、營業損失等費用有所不實,茲駁斥如下:⒈原告僅 提出維修之估價單,並未提供正式發票佐證,是否確有支出



該等修理費用,尚非無疑;且有數筆維修項目亦未列載於估 價單內,難謂真實;至於拖車費用誠屬過高,顯非合理;此 外,若估價單所載零件項目經查明更換屬實,則應予扣除折 舊金額。⒉原告主張依104年7月至9月運輸成績表所載「201 1(A)臺北市⇔新竹火車站」營運路線計算營業損失云云, 惟原告經營之「2011臺北市⇔新竹香山牧場」與「2011(A )臺北市⇔新竹火車站」二路線,其中「臺北市至新竹火車 站」部分為重疊路線,應以「2011」與「2011(A)」二路 線全部營業收入除以全部營業車輛數計算;又原告依系爭事 故發生後進廠維修時每公升柴油價格23.60元-現銷車隊卡 客戶油品買賣契約書約定每公升折讓0.7元計算油耗成本云 云,有失公平,應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至9月 份汽柴油價格變動計算,104年7月份柴油每公升平均價格為 23.02元、104年8月份柴油每公升平均價格為20.65元、104 年9月1日至9月11日柴油每公升平均價格為20.65元計算,始 屬公允。⒊原告受損車輛於104年7月16日委託金順烽實業有 限公司拖吊,從新北市五股區拖吊至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壢服務中心(原址:桃園市中壢區北園 路13號)進行車輛零件維修,然因該維修商遷移廠房之故, 乃於104年7月16日至26日期間未能修理原告受損車輛,復於 104年7月27日將原告受損車輛遷移至新廠(新址:桃園市○ ○區○○路0段000號),惟斯時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尚 未供電至維修商新廠房,致使原告受損車輛需停滯一星期才 能開始進行維修作業,是原告請求自104年7月12日起至同年 9月11日止共計62日營業損失,應予剔除香港商太古商用汽 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壢服務中心因遷移廠房所造成維修 停滯天數等語。
㈡為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被告黃建博受僱被告亞聯公司擔任客運司機。 ㈡被告黃建博於104年7月12日上午6時8分駕駛被告車輛,於新 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追撞前方 由訴外人吳金益所駕駛原告車輛,致原告車輛再向前推撞訴 外人張添運所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用計程車,致使原告 車輛受有車頭、車體、保險桿、引擎機件破裂等處毀損。 ㈢原告車輛修復經估價需支付下列材料費用757,802元、工資 106,500元,共計864,302元。包含: ⒈材料部分:前後引擎蓋及冷氣排蓋14,000元、後保險桿



10,000元、後車燈2組3,500元、引擎曲軸583,631元、風 扇皮帶5,870元、皮帶盤18,465元、惰輪調整架20,039元 、惰輪25,279元、發電機皮帶1,349元、皮帶張力器13,03 9元、前引擎腳11,586元、方向機油壺10,557元、曲軸後 油封3,317元、曲軸前油封3,674元、油底殼墊片5,637元 、曲軸皮帶盤24,450元、風扇惰輪支架3,409元。 ⒉工資部分:拖吊費18,800元、後引擎蓋及冷氣排蓋拆裝3, 500元、後保險桿拆裝2,000元、排氣管變形骨架校正2,50 0元、後引擎蓋變形骨架校正2,500元、後車燈線路查修2, 000元、前保險桿拆裝2,000元、後引擎蓋4色噴漆6,000元 、後保險桿噴漆2,000元、冷氣排蓋4色噴漆6,000元、前 保險桿補土噴漆2,500元、引擎曲軸拆裝50,400元、引擎 腳拆裝6,300元。
㈣兩造對於本院104年度司店調字第368號卷第36至38頁運輸成 績表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㈤原告車輛係行駛2011(A)「臺北市-新竹火車站」路線。 ㈥原告車輛進廠維修時間為104年7月12日至104年9月11日。 (以上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
四、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建博受僱被告亞聯公司擔任客運司 機,於上揭時、地駕駛被告車輛因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追撞 前方由訴外人吳金益所駕駛原告車輛,致原告車輛再向前推 撞訴外人張添運所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用計程車,致使 原告車輛受有車頭、車體、保險桿、引擎機件破裂等處毀損 ,並導致原告受有車輛修復費用損失864,302元、營業損失 763,941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 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上列損 失共計1,628,24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上詞抗辯。是本件應予審究者係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賠償1,628,24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據?茲分述如 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承上,被告黃建博受僱被告亞聯公 司擔任客運司機,被告黃建博於104年7月12日上午6時8分駕 駛被告車輛,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未注意車 前狀況致追撞前方由訴外人吳金益所駕駛原告車輛,致原告 車輛再向前推撞訴外人張添運所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用 計程車,致使原告車輛受有車頭、車體、保險桿、引擎機件



破裂等處毀損,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是以原告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負連 帶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 第215條之適用。再者,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 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關於更新零件部 分之請求,既係以新品替換毀損之舊品,兩造並無爭執,即 應以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費用為限。參酌營利 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 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 者,以月計。又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所示,運輸業用客車、貨車折舊年限為4年, 依定律遞減折舊率為1000分之438,並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算之,且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 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經查,原告車輛修復經估價需 支付下列材料費用757,802元、工資106,500元,共計864, 302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而原告車輛為營業大 客車,出廠年月為95年7月,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見104年 度司店調字第368號卷第12頁),距系爭事故發生之104年7 月12日,使用期間約為9年4月,已逾4年之耐用年限,依上 開折舊規定,其零件費用經折舊後價值應為75,780元(計算 公式:757,802元×1/10=75,78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原告車輛之必要回復原狀費用應為182,280元(計算 公式:零件75,780元+工資106,500元=182,280元),是原 告得請求賠償之車輛修復費用數額應為182,280元,逾此部 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能准許。
㈢按「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 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 ,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 的損害」,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按「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積極損害)及 所失利益(消極損害)為限。既存利益減少所受之積極損害



,須與責任原因事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又依通 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 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該所失利益,固不以現實有此具體 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 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 或其他特別情事,具有客觀之確定性」,亦有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足參。經查,原告車輛係行駛2011( A)「臺北市-新竹火車站」路線,而原告車輛進廠維修時 間為104年7月12日至104年9月11日,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 前述,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因原告車輛於上述進廠維修期間無法參與營運而受之營業 損失,自屬有據。經查,原告「2011(A)臺北市-新竹火 車站」路線於104年7、8、9月份之營收金額、路線車數、耗 油各詳如附表所示,有兩造不爭執之運輸成績表附卷足憑( 見104年度司店調字第368號卷第36、37、38頁),又系爭車 禍發生當日高級柴油每公升價格為23.6元,另臺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同意原告購買高級柴油每公升折 讓0.7元,有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汽、柴燃油歷史價格 資料(見104年度司店調字第368號卷第39、40頁)及現銷車 隊卡油品買賣契約書(見104年度司店調字第368號卷第41至 45頁)附卷足憑,至被告雖辯稱應以中油公司104年7、8、9 月份柴油每公升平均價格23.0元、20.65元、20.65元計算耗 油成本,始屬公允云云,惟原告主張以系爭車禍發生當日高 級柴油每公升價格23.6元計算耗油成本,顯較被告所主張每 公升23.0元、20.65元、20.65元為高,據此結算營業損失, 核屬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採原告主張每公升價格23.6元計 算耗油成本;被告又抗辯原告公司所營運之「2011(A)臺 北市-新竹火車站」路線及「2011臺北市-新竹香山牧場」 路線,二者路線相同,應合併計算營業損失云云,惟查,「 2011(A)臺北市-新竹火車站」路線及「2011臺北市-新 竹香山牧場」路線,兩者行經路段並不相同,有原告所提交 通部公路總局核准「2011(A)臺北市-新竹火車站」及「 2011臺北市-新竹香山牧場」營運路線許可證附卷足參(見 本院卷一第38至42頁),是被告前揭抗辯,顯與事實不符, 委無足取;被告另抗辯原告車輛送至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壢服務中心維修,曾因廠房遷移及電力 尚未供應之關係未能即時進行修理,計算營運損失應扣除維 修停滯天數云云,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



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 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有最高法院18年 上字第1679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抗辯原告車輛有維修 停滯等情,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復未能提供 任何證據以資證明,依上揭說明,其所為抗辯,自無足取。 是以,原告於原告車輛104年7月12日至104年9月11日送廠維 修期間所受營業損失應為763,941元(詳細計算公式如附表 所示),是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營業損失763,941元, 自屬有據。
㈣承上,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車輛修復費用182,280元、 營業損失763,941元,合計為946,221元(計算公式182,280 元+763,941元=946,221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 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 104年11月23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104 年度司店調字第368號卷第50、51頁),揆諸前述規定,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受催告時即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之翌 日即10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46, 221元,及自10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 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 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附表:行駛於「2011(A)臺北市-新竹火車站」路線之營業損 失
┌──┬──────────┬───────┬───────────────┐
│編號│營業損失期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計 算 方 式 │
├──┼──────────┼───────┼───────────────┤
│ │ │ │⑴10,970,406元(該路線104年7月│
│ │ │ │ 份營收金額)÷31日(當月天數│
│ │ │ │ )÷25輛(該路線車數)=14,1│
│ │ │ │ 55.36258元(該路線平均每日每│
│ │ │ │ 輛可得營收) │
│ │ │ │⑵92,695.74426耗油(全月柴油用│
│ │ │ │ 量/單位公升)×22.9元(按台 │
│ │ │ │ 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汽柴油價格│
│ │ │ │ 變動表所示,系爭事故發生後進│
│ │ │ │ 廠維修時每公升柴油價格23.6元│
│ │ │ │ -現銷車隊卡客戶油品買賣契約│
│ │ │ │ 書約定每公升折讓0.7元計算) │
│ 1 │ 104年7月份 │ 228,327元 │ ÷31日(當月天數)÷25輛(該│
│ │ │ │ 路線車數)=2,739.00973元( │
│ │ │ │ 該路線平均每日每輛須支出耗油│
│ │ │ │ 成本) │
│ │ │ │⑶14,155.36258元(該路線平均每│
│ │ │ │ 日每輛可得營收金額)-2,739.│
│ │ │ │ 00973(該路線平均每日每輛須 │
│ │ │ │ 支出耗油成本金額)=11,416. │
│ │ │ │ 35285元(淨利金額) │
│ │ │ │⑷11,416.35285元(該路線平均每│
│ │ │ │ 日每輛可得淨利金額)×20日(│
│ │ │ │ 原告車輛於104年7月12日客觀上│
│ │ │ │ 已無法繼續營業之進廠維修日起│
│ │ │ │ 至同年月31日止共20日)=228,│
│ │ │ │ 327.057≒228,327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 │ │ │⑴11,651,868元(該路線104年8月│
│ │ │ │ 份營收金額)÷31日(當月天數│




│ │ │ │ )÷24輛(該路線車數)=15,6│
│ │ │ │ 61.11290元(該路線平均每日每│
│ │ │ │ 輛可得營收) │
│ │ │ │⑵93,687.84625耗油(全月柴油用│
│ │ │ │ 量/單位公升)×22.9元(按台 │
│ │ │ │ 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汽柴油價格│
│ │ │ │ 變動表所示,系爭事故發生後進│
│ │ │ │ 廠維修時每公升柴油價格23.6元│
│ │ │ │ -現銷車隊卡客戶油品買賣契約│
│ │ │ │ 書約定每公升折讓0.7元計算) │
│ 2 │ 104年8月份 │ 396,101元 │ ÷31日(當月天數)÷24輛(該│
│ │ │ │ 路線車數)=2,883.67161元( │
│ │ │ │ 該路線平均每日每輛須支出耗油│
│ │ │ │ 成本) │
│ │ │ │⑶15,661.11290元(該路線平均每│
│ │ │ │ 日每輛可得營收金額)-2,883.│
│ │ │ │ 67161(該路線平均每日每輛須 │
│ │ │ │ 支出耗油成本金額)=12,777. │
│ │ │ │ 44129元(淨利金額) │
│ │ │ │⑷12,777.44129元(該路線平均每│
│ │ │ │ 日每輛可得淨利金額)×31日(│
│ │ │ │ 原告車輛於104年7月12日客觀上│
│ │ │ │ 已無法繼續營業之進廠維修後8 │
│ │ │ │ 月份日數共31日)=396,100.67│
│ │ │ │ 999≒396,101元(元以下四捨五│
│ │ │ │ 入) │
├──┼──────────┼───────┼───────────────┤
│ │ │ │⑴11,402,070元(該路線104年9月│
│ │ │ │ 份營收金額)÷30日(當月天數│
│ │ │ │ )÷24輛(該路線車數)=15,8│
│ │ │ │ 36,20833元(該路線平均每日每│
│ │ │ │ 輛可得營收) │
│ │ │ │⑵99,139.07214耗油(全月柴油用│
│ │ │ │ 量/單位公升)×22.9元(按台 │
│ │ │ │ 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汽柴油價格│
│ │ │ │ 變動表所示,系爭事故發生後進│
│ │ │ │ 廠維修時每公升柴油價格23.6元│
│ │ │ │ -現銷車隊卡客戶油品買賣契約│
│ │ │ │ 書約定每公升折讓0.7元計算) │
│ 3 │ 104年9月份 │ 139,513元 │ ÷30日(當月天數)÷24輛(該│




│ │ │ │ 路線車數)=3,153.17326元( │
│ │ │ │ 該路線平均每日每輛須支出耗油│
│ │ │ │ 成本) │
│ │ │ │⑶15,836.20833元(該路線平均每│
│ │ │ │ 日每輛可得營收金額)-3,153.│
│ │ │ │ 17326(該路線平均每日每輛須 │
│ │ │ │ 支出耗油成本金額)=12,683.0│
│ │ │ │ 3507元(淨利金額) │
│ │ │ │⑷12,683.03507元(該路線平均每│
│ │ │ │ 日每輛可得淨利金額)×11日(│
│ │ │ │ 原告車輛於104年7月12日客觀上│
│ │ │ │ 已無法繼續營業之進廠維修後至│
│ │ │ │ 104年9月11日修復出廠,9月份 │
│ │ │ │ 日數共11日)=139,513.38577 │
│ │ │ │ ≒139,5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以上請求金額合計為新臺幣763,94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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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