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瑞瑛
代 理 人 龔卲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其康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10×34=1,7 00】。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3年5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居於租屋處,聲請人「個人」每月 所負擔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 通、雜支、電話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 料、收據證明(如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 費收據等)。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戶籍地是否即為租屋處,若非,請說明設籍 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 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 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 況、就學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或在學證明文件、其子女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 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