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178號
TPDV,105,消債補,178,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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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秀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之前置協商方案。並 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原本到院(勿 用影本代替)。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製作表格, 並分門別類列舉清楚,陳報項目需含財產目錄、五年內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聲請前兩年(103年4月22日至105年4月21日 )之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細項及金額、依法受債 務人扶養之人及金額】、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另應提出聲 請更生後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項目及金額,並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 ,預納郵務送達費,計算方式應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參拾肆元計算【計算式:(債權人總人數 +債務人1人)×10×34)】。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己104年度之扣繳憑單及 104年1月起迄至陳 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並應提出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 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



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五、如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則聲請人應陳報受其扶養之人有無 領取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及應提出受聲請人扶 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前開說明所應載明事項 ,並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 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另應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人102年、103年及 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如有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並應提出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到院。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投保商業保險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 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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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