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172號
TPDV,105,消債補,172,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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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榮燦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其康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1,3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3+1)×10×34=1, 36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3年5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各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 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 補登)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水電瓦斯、 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詳細計算計算方式為何 ?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 、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 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 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就學狀況、工作狀況 並提出在學證明或薪資證明文件、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繳費 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 請註明),並提出受扶養人之身分證字號。
九、聲請人應提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 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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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