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5年度,8號
TPDV,105,消,8,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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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8號
原   告 朱君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赤霄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告經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文書證明資料。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 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固得 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 訴,惟此項訴訟當事人之選定,須經全體同意為之,且選定 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 及第42條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係被告等聯合營運之網路線上遊戲「三 國魂」玩家,並於被告等架設之伺服器註冊帳號及網站上付 費儲值使用,迄料被告等未經原告及選定人林廣郭龍安洪韶謙林育周等人同意,擅自更改渠等電磁紀錄,不法侵 害渠等之權益,原告經選定人即林廣郭龍安洪韶謙、林 育周等人共同選定而為訴訟行為,訴請被告等負損害賠償責 任云云,惟原告並未提出經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為訴訟當事 人之書面,揆諸前開規定,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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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赤霄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