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5年度,24號
TPDV,105,家調裁,24,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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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調裁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楊長潔
相  對  人 阮東勝
兼法定代理人 阮氏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相對人阮東勝非聲請人楊長潔之婚生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 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否認子女事件, 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相對人阮東勝非聲請 人楊長潔之親生子之事實,並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 定,核無不合。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阮氏伶於民國93年5月27日結婚 ,婚姻存續期間,阮氏伶外遇懷孕,於102年年初以照顧 母親為由返回越南,於102年9月5日在越南產下相對人阮東 勝,並佯稱為其妹之子,因其妹無經濟能力要求聲請人同意 扶養,聲請人不敢違逆遂同意。殆至105年2月19日,阮氏伶 外遇對象黃種義之妻張鳳榛向聲請人父母揭發,聲請人始悉 阮東勝阮氏伶黃種義所生,並推定為聲請人之婚生子, 惟阮東勝與聲請人間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且聲請人現已提 起離婚之訴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三軍總醫院附設 民眾診療服務處臨床病理科親子鑑定報告書為證,而相對人 亦不爭執阮東勝非聲請人之親生子之事實;且依上開鑑定資 料結論足知可以排除聲請人與阮東勝間之親子血緣關係,自 堪信為真實。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 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能證明為非婚 生子女者,得於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否 認之訴。民法1063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 件請求確認相對人阮東勝非聲請人楊長潔之婚生子,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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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