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45號
TPDV,105,家訴,45,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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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5號
原   告 張玉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芸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零柒佰
陸拾肆元,計算式:系爭房屋面積134.06平方公尺×0.3025坪/
平方公尺×232,060元/坪=9,410,764元(參本院一○四年度全
字第四六九號裁定理由第四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
肆仟貳佰伍拾捌元,扣除原告已繳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
裁判費,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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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