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402號
TPDV,105,司聲,402,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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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盧聖文
相 對 人 傑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安
      黃志雄
      沈淑嫈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二零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存新臺幣50萬元,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地院)102年度存字第20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 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 聲請本院定20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 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 提存書、民事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及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 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傑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萱公司)業於民國10 3年12月4日經臺北市政府府經司字第10352230030號函廢止 登記在案,未經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 列為本件相對人傑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225號、新北地院102年度 存字第2027號及102年度司執全字第814號事件卷宗,聲請人 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



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表及新北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 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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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