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廖修鐘
廖慧明
廖修平
廖凱修
廖德修
廖修謙
廖東漢
高廖淑雲
共同代理人 阮呂艷
江振德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請釋明如何知悉被繼承人廖有土死亡且成為其繼承人,並
提出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