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334號
TPDV,105,司繼,334,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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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張尊智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榮燦(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
  000巷0號2樓之5)於105年1月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張榮燦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榮燦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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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