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被繼承人柯劍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柯劍民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柯劍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41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柯劍民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4年 度司家催字第157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報紙。而被 繼承人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刻經臺灣金 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中,今為參與分配之需,爰聲 請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41號、 104年度司家催字第15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刊報影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土地登記謄本、財產查 詢清單、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管理費用支 出表及費用單據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繼字第141 號、104年度司家催字第157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柯劍民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 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 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查詢遺產狀況、公示催告登報、參與 強制執行程序、收發函文等事項,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 產價值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即上開不動產之最低 拍賣價額),及聲請人嗣後尚有清償債權、遺產移交等事務 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 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即80,000 元,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2,800元(含登報費、聲請費 ),合計為82,800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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