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全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梓文
代 理 人 余俊儒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葉治家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627號)後,迄未 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 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 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 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