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748號
TPDV,105,司催,748,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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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煇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聲 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 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查本票(票號:TH 4027501)之發票地在桃園市蘆竹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 影本附卷可考,是該本票之票據履行地顯在桃園市蘆竹區, 則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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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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