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祺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參萬玖仟柒佰壹
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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