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960號
TPDV,105,司促,8960,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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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祺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參萬玖仟柒佰壹
  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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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