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9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曾淑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曼精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並查報最新法定 代理人姓名,如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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