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908號
TPDV,105,司促,8908,201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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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9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淑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曼精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並查報最新法定
  代理人姓名,如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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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